根据《关于调整强制性标准范围做好强制性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技监局标函[1993]157号)的要求,我部已完成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发布的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不含尚未修订的原部标准)的复审工作(复审结果见“附表”)。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