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公费派出的短期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对方付给个人的劳务性收入,应按30%上交,70%留给个人,由单位和个人进行分成。单位收取的劳务性收入,主要应用于补足享受对方资助的出国实习人员的费用不足部分。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