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努力实现电力工业部关于“到本世纪末相当一批企业的管理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大部分企业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奋斗目标,部在全面总结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拟定了“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现予颁发试行。
  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各网、省局要切实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实际效果。
  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的工作,在部指导下由各网、省局组织进行。应根据《标准》严格考核,按规定审核、报送。由部批准命名后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及证书。
  地方和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可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附件1:
  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
  试 行
  为了提高火力发电厂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在“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工作,制定本考核标准。
  1“一流火力发电厂”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考核标准。
  1.1 必须具备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各项必备条件。
  1.2 设备管理
  1.2.1 机组等效可用系数应大于或等于表1中所列考核指标
  
   表Ⅰ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指标 (见右侧附表)
 注:计算方法和调整系数按《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执行。
  1.3.2 燃料管理进厂煤的检斤率、检质率均达到100%。
  1.3.3 水耗
  1.3.3.1 全厂综合耗水率达到设计要求;
  1.3.2 汽水损失率完成以下指标:
  容量为200MW及以上机组小于1.5%;
  容量为100MW及以上机组小于2.0%;
  1.4 环境保护
  1.4.1 各项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4.2 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1.5 定员标准
  1.5.1 新电厂(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电厂)按《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中的定员标准考核(其中进口先进国家350MW机组0.4人/MW;600MW机组0.35人/MW)。
  1.5.1 老电厂1983年部颁《火力发电厂机构定员标准》的减半水平考核。
  1.6 300MW及以上机组实行集中控制值班,主要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仿真机培训合格上岗。
  2 《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中的五项考核评分指标,每项得分均须在85分以上,《细则》中规定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均按本标准执行。
  3 本考核标准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件2:申报“一流火力发电厂”的有关规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范围: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全厂总容量4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压厂。
  2.连续两年获得部“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第三年达到“一流火力发电厂”标准的火电厂可以申报。
  二、考评办法
  1.每年三月底前,各网、省局按“标准”完成考核和审查工作并填写申报表,于四月底送交电力部安生司一式五份。
  2.由部进行复核、批准。
  三、奖励办法
  1.被批准的“一流火力发电厂”由部正式命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2.“一流火力发电厂”实行动态考核,凡达不到“一流火力发电厂”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3.有关物质奖励,由各网、省局(公司)根据企业情况自行制定。
  
附件3:一流火力发电厂申报表
  电厂名称(盖章)
   厂长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