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更好地掌握全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适应我国财会制度的重大变革,决定在原有统计报表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一张"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
  新的报告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和"资产评估情况统计表"为半年报,即半年终了20日内上报本年上半年数字,年度终了30日内上报全年数字。"资产评估机构统计表 "和"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表"仍然执行年报制度,于年度终了30日内上报全年数字。在报送上述资料的同时,应将本地区资产评估工作开展的综合情况以文字材料一并 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 一、资产评估情况统计表;(略)
   二、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略)
   三、资产评估机构统计表;(略)
   四、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表;(略)
   五、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填报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