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概预算编制办法,现将“当前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通知中除六种建筑材料统一预算价中1993年价格用于当年完成的工作量,1994年价格用于1993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外,其余部分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已调定概算及已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当前概预算编制办法
  一、施工图预算
  1.建筑工程:以《电力建设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各地区单位估价表为依据,不足部分使用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估价表中应包括建设部规定对施工机械台班费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的两次调整。
  由于建筑工程中钢材、木材、水泥的价格各地差异较大,为实现取费标准和价格配套使用,现决定建筑工程中钢材、木材、水泥由部统一发布预算价格。
  其中:
  钢筋  1327元/吨(1993年)  1439元/吨(1994年)
  型钢  1456元/吨(1993年)  1568元/吨(1994年)
  铁件  2108元/吨(1993年)  2270元/吨(1994年)
  钢模  2240元/吨(1993年)  2420元/吨(1994年)
  木材  683元/米(1993年)   736元/米(1994年)
  水泥  190元/吨(1993年)   204元/吨(1994年)
  2.安装工程:安装工程不分地区一律以电力建设安装工程北京地区一九九三年价目本编制施工图预算。其中主材价格以各网省局一九九二年颁发的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为准。人工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地区类别
  
             (6.12×调整系数+1.62)(1+0.56)    人工费调整系数F=─────────────────-                  7.74  
  其中6.12为六类地区标准工资单价,六类以上地区乘以相应调整系数(见能源基[1993]85号文)
  二、概算
  1.建筑工程以概算指标为依据,机械台班费中三项费用的调整:将地区差价万元指标中的机械费调增119%以增加机械台班费;人工费的调整:以地区差价万元指标中的人工日数除以1.684后乘以(6.12×地区类别调整系数+1.62)以调整基本人工费。  建筑主材预算价三材部分同本文前列施工图预算单价,地材按当地预算价。
  2.安装工程以概算指标为依据,首先按能源电规字[1989]542号文附表A进行调整,然后再按下列调整系数进行调整。下列系数是按542号文规定的量测算出电力建设安装工程北京地区一九九三年价目本价格与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价格的调整系数,全国各地均以此作为取费基数。(表附后)。
  3.安装主材价格以各网、省局1992年颁发的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编的综合价为准。
  三、价差
  1.各地以当地1992年消耗性材料及机械台班预算价为依据,按542号文的规定测算出各地的材机调整系数,该系数与全国统一材机调整系数之差作价差处理。计列正负价差,并相应增减调整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及各税金。
  2.各地建筑工程中钢材、木材、水泥实际价与部统一预算价的价差以及安装工程中装置性材料实际价与预算价的价差计取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及税金。
  安装工程基价调整系数测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