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外贸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决定对部分出口商品试行有偿招标。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的通知(试行)》(〔1994〕外经贸管发135号)和《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关事项的公告》(1994年第2号)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将有关发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9批试行招标的商品为:原木、人参、轻重烧镁、氟石块(粉)、苎麻纱、苎麻坯布、苎麻条/球、精干麻、棉漂布、蜂蜜、大蒜、蔺草及制品、甘草制品。
  凡试行配额招标的商品,从4月1日起,发证机关调整为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具体发证机关详见附件)。
  二、上述试行招标的13种出口商品,均实行全球配额招标(包括易货贸易、边境贸易及“三资企业”等各种贸易方式)。凡在4月1日前领取的上述招标商品向任何国家(地区)出口的许可证,有效期一律到3月31日止。到3月31日执行不完的,可在4月15日前将旧证退原发证机关,其剩余配额数量由原发证机关统计后移交给新发证机关,企业可到新发证机关换领新证。从4月1日起,对上述试行招标的13种出口商品,各海关凭外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紧急通知》中规定的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各发证机关在发放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时,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规定,凭(一)中标企业名单;(二)企业中标数量;(三)协调价格;(四)中标配额的国别和地区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在京的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外贸(工贸)总公司,除指定特办发证商品外,其他商品均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包括“三资企业”、易货贸易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均向所在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所有发证机关无权签发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
  五、对上述调整发证机关的出口商品,各发证机关须将一至三月份的发证情况、配额使用情况,分公司整理出清单后,转交新的发证机关,并同时抄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各发证机关务必于今年4月15日前完成交接工作。
  六、《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54号)中所规定的13种试行配额招标商品的发证机关,凡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199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