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中国水电工程公司:
在原能源部办保[1993]17号文“关于印发《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发出后,两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它对了解和掌握电力系统公安保卫情况,推动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将修订后的《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
附件: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报告报告制度
1994年4月19日
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制度
为加强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工作,根据公安保卫工作“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电力系统公安保卫工作按照为生产建设服务,分级管理的原则,努力做到信息灵、反映快、情况准,逐步形成一条畅通的公安保卫信息反馈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1.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重大案件;
2.冲击、围攻、哄抢发电厂、变电站(所)、供电部门和建设工地的事件;
3.电力职工正常执行公务被严重伤害的案件;
4.内部人员破坏生产、科研、教学设备的要害部位的案件;
5.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凶杀、爆炸、纵火、盗窃等刑事案件;
6.破获的重、特大案件情况;
7.公安保卫工作年度计划、年终总结(含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8.重要工作部署、规章制度、会议材料;
9.工作简报、情况反映、专项调查研究分析材料;
10.公安保卫机构情况;
11.公安保卫队伍建设管理情况;
12.全国水(火)电站、变电站武警守卫情况;
13.其他需要报部的情况。
二、报告程序方式:
1.各电管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部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广东、海南省电力局(公司),科研、院校的公安保卫部门,在按地方公安机关要求做好信息工作的同时,要按照上述报告内容向部保卫处报送有关情况。各网属省局、各工程局、设计院、机械制造企业的公安保卫部门在向行业主管部门(网局、总公司、总院、机械局)报告的同时抄送部保卫处。
2.施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统计季报表》(表号1),由电力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填报。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季末月20日,本季余下日期案件纳入下季统计。报部日期为下季首月15日前。网属省局的统计报表由网局汇总,并附省局报表报部。
3.施行《电力系统公安保卫机构统计年报表》(表号2),武警部队担负电力系统执勤目标情况年报表(表号5)由部所属单位填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统计截止日期为本年末月20日,报部日期为下年首月15日前。
4.施行《破坏电力设施特大案件立(破)案报告表》(表号3)、电力网、省局在案发(破)后15日内报部。
5.发生较大规模的冲击〕围攻、哄抢电力部门和建设工地的事件,破坏电力设施的特大案件(主要指拆盗、毁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和突发事件的简况,电力网、省局和有关单位在案(事)件发后48小时内,用电话或电传向部报告案(事)件的经过、原因、现状、损失和采取的措施。随后应在15日内填报《重大案(事)件情况报告表》(表号4)或《破坏电力设施特大案件立(破)案报告表》。
6.年度公安保卫工作总结、下年工作计划,抄报部日期为下年*9季度内。
三、统计标准:
1.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等级按原水电部制定的《破坏电力设施立案标准》划分。
2.刑事案件的立案及等级按公安部的规定执行。
3.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直接经济损失折款,接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材料费+运输费+人工费)加少供(发)电量折款(断电时线路负荷×断电时间×当地平均电价)计算。
4.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部保卫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7号;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6023809 (市话直通);
9111--5812(微波)
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统计季报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第 季度) 电力部保卫处制 表号1(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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