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批准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函〔1993〕183号下发后,对所需配套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和一般商品实行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我署已联合签发了《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的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经贸〔1994〕421号)和《关于印发〈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4〕420号),上述两个通知已发给你们,现将国务院批准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函〔1993〕183号 国务院 1993年12月22日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
  国务院批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发布施行。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略、已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