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管函字第115号《关于协定贸易项下结、售汇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转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协定贸易项下结、售汇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1994年4月20日 (94)汇管函字第115号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财〔1994〕11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凡记帐外汇项下动用“921”科目国家记帐外汇储备的,由你行按原程序办理。
  二、记帐贸易不得动用国家现汇储备。对于根据两国协议需动用国家现汇储备偿还记帐贸易逆差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