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北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交通银行资金营运特点,总行制定了《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上述《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汇报。以前总行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
*9章 总 则
  *9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为把我行办成规范化的商业银行,按照一级法人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结合我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完善我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实现信贷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a1组合的经营目标。
  第三条 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灵活调度,监控考核。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四条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确定以下九项指标为交通银行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并以总行为单位全行统一考核。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
  二、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
  三、中长期货款比例指标: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四、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五、备付金率指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
  六、单个贷款比例指标:(1)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2)对*5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七、拆借资金比例指标: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八、对股东贷款比例: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
  九、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6%,呆滞贷款不得超过3%,呆帐贷款不得超过0.5%。
  第五条 为保证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顺利实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办法和我行实际情况,监控指标由总行分解到各分支行,并以此作为考核的依据。
  一、营运资金充足率指标:营运资金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含本外币)的比例不得低于8%。
  二、存贷款比例指标:(1)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与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5%。(2)各项外汇贷款余额与各项外汇存款加外汇营运资金余额的比例,*6不超过80%。
  三、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1)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人民币贷款与一年期以上的人民币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2)中长期外汇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6不超过40%。
  四、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五、备付金率指标:在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加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
  六、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25%。对一些大型骨干企业的贷款,经上一级行批准可放宽到50%,超过50%的一律报总行核批。
  七、拆借资金比例指标:人民币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折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八、对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此项指标暂不考核,但要统计上报)。
  九、贷款质量指标(含本外币):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控制在6%以内,呆滞贷款的比例控制在3%以内,呆帐贷款的比例控制在0.5%以内。
  十、可购置固定资产指标: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的资金与营运资金的比例不超过30%。
  十一、投资限额指标:用于投资的资金与营运资金的比例不超过30%。
  十二、本息回收率指标:已收利息与到期利息的比例不低于90%,已收本金与到期本金的比例不低于90%。
  十三、经营收益率指标:当年利润与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与营运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六条 各项比例管理指标的计算,均按总行统一规定的口径,各行不得自行改动。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根据各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水平、信贷资产质量、以及存贷款比例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并视各行管理水平的提高情况逐步放开,对分类管理的行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八条 对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做得较好,存款增加比较稳定,信贷资产质量比较高,存贷款比例指标使用合理的行,实行完全的比例管理,由总行核定比例、自我控制、按月监控、按季考核。
  第九条 对资产负债管理工作一般水平的行,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比例管理,参照各行年度(季度)信贷计划和存贷款比例指标,全年亮底、限额管理、调节比例、按月监控、按季考核。
  第十条 对资产负债管理工作较差,存贷款比例指标偏高的行,仍实行贷款限额下的规模管理,根据存款增长情况,按季下达贷款规模,逐步降低存贷款比例。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全行的调控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核给我行的存贷比例,按存量提取5%作为全行机动贷款规模,集中力量办一些有影响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联合贷款项目,以及总行投资等其他方面的需要。
第四章 监控措施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管辖行负责辖内行的日常监控。
  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运作规程是:按月统计、按月监控、按季考核、核定比例、适时调节。
  第十四条 对实行完全比例管理的行,总行年初一次核定比例,自我控制,由上一级行负责监控。
  第十五条 对贷款限额控制下的比例管理行,总行按季对管辖分行全辖下达贷款限额和比例控制指标,由管辖分行负责分解到辖内各行,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对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规模管理行和当年新开行,根据年度(季度)信贷计划和存贷款比例指标执行情况,总行按季下达贷款规模,由管辖分行分解到辖内有关行,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各行应按照比例管理要求,认真编制年度(季度)信贷收支计划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自控目标,逐级上报管辖分行,管辖分行、直属分行于年末(季末)前10日上报总行。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固定资产贷款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总行审批,并纳入各行比例管理。承担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分支行,总行适当调增其存贷款比例。
  第十九条 各行要根据总行制定的统一报表,认真编制、全面反映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务必做到数据准确、口径统一、情况真实。
  各管辖分行要加强对辖内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的分析考核,统计报表于月初八日前、分析报告于季初十日前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总行设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督促经营风险的防范,并对全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督、评价,提出建议和措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具体工作,在行长的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行长(副行长)任主任,其他成员包括:计划、财会、信贷、信托、稽核、外汇信贷、国外业务、电脑、研究开发、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于季后一个月召开。
  会议一般程序是:听取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对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状况检查分析的报告,重点讨论资产负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综合计划部门,各行应配备一名专职资产负债管理员。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归口统计、检查、分析与考核,同时做好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例会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对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进行系统分析,并提供有质量的综合分析报告。
第六章 奖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行比例管理指标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分支行经营等级评估考核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各行公益金和奖金分配的主要考核内容(办法另订)。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分支行,总行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问题严重的,核减存贷款比例指标和限制有关业务的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和实行完全比例管理的行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及各分支行办理的各项本外币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关于分类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商业银行为规避风险,采取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从1994年起逐步对我行实行完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由于各分支行建行时间不一,管理水平的高低,对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客观上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总行根据各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并对分类管理的行一年一定,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二、分类管理的划类依据
  参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与贷款管理相关的指标,以及兼顾资金的流动性,存款总量等情况,具体考核以下指标:
  1.存款总量;
  2.存贷款比例指标;
  3.有问题贷款比例(逾期+呆滞+呆帐);
  4.备付金率。
  三、实行完全比例管理的行,划类标准:
  1.存款总量 存款余额在10亿元以上;
  2.存贷款比例≤75%;
  3.有问题贷款比例≤9.5%;
  4.备付金率≥5%。
  以上四项指标要求全部达标,不可缺一。
  四、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比例管理行,划类标准:
  1.存款余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
  2.凡存贷款比例、有问题贷款比例、备付金率三项指标中,有一项指标未达标的。
  五、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规模管理行,划类标准:
  1.存款余额在2亿元(不含2亿元)以下的;
  2.凡存贷款比例、有问题贷款比例、备付金率三项指标中,有二项指标未达标的。
  六、考核指标的时间界线,以每年12月末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附件:二 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
  (一)营运资金充足率指标:
    总行划拨营运资金季度平均余额
  1.---------------≥8%
     加权风险资产季度平均余额
    总行划拨外汇营运资金季度平均余额
  2.-----------------≥8%
       外汇资产季度平均余额
  总行划拨营运资金:同期会计报表中“559总行划拨营运资金”会计科目余额。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各项资产乘以风险权数之和。
  总行划拨外汇营运资金:同期外汇会计报表中“5512外汇营运资金”会计科目余额。
  外汇资产总额:同期交通银行外汇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期末数。
  (二)存贷款比例指标:
    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
  1.----------≤75%
    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
        各项外汇贷款余额
  2.------------------≤80%
    (各项外汇存款+外汇营运资金)余额
  人民币各项贷款:同期会计报表中“123短期贷款,124中长期贷款,125公共企业贷款,126抵押贷款,127贴现,128逾期贷款,321信托贷款,351应收租赁款,531活存透支(借方),1424其他股权投资”各科目余额合计。
  人民币各项存款:同期会计报表中“201活期存款,205定期存款,211活期储蓄存款,215定期储蓄存款,421信托存款,531活存透支(贷方)”各科目余额之和加“431委托存款与331委托贷款”两科目轧差后贷方余额。
  各项外汇贷款:同期外汇会计报表中“123短期贷款,124中长期贷款,125公共企业贷款,126抵押贷款,127贴现,128逾期贷款,351应收租赁款,131进出口押汇”各科目余额之和,加“531活存透支(借方)”余额。
  各项外汇存款:同期外汇会计报表中“201活期存款、205定期存款、211活期储蓄存款、215定期储蓄存款、421信托存款、251保证金、221机关团体一般存款、531活存透支(贷方)”各科目余额合计。
  (三)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一年以上(含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平均余额
  1.-----------------------≤120%
    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平均余额
    中长期外汇贷款平均余额
  2.------------≤40%
     各项外汇贷款平均余额
  一年以上人民币贷款:同期本币会计报表“124中长期贷款,1262长期抵押贷款,1263住宅抵押贷款”三科目余额之和。
  一年以上人民币存款:同期本币会计报表“205定期存款,215定期储蓄存款”两科目余额之和。
  中长期外汇贷款:同期外汇会计报表“124中长期贷款,1262长期抵押贷款,1263住宅抵押贷款”。三科目余额之和。
  (四)资产流动性比率指标:
  流动性资产平均余额
  ----------≥25%
  流动性负债平均余额
  流动性资产: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款、国库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
  其中,库存现金:同期会计报表“101现金”科目余额。
  在人民银行存款:同期会计报表“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1113缴存中央银行款”两科目余额合计。
  存放同业款:同期会计报表“112存放同业款”科目余额。
  国库券、一个月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一个月内到期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需专项统计。
  流动性负债: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到期的存款、同业净拆入款,需专项统计。
  (五)备付金率指标:
  (在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现金)平均余额
  --------------------≥5%
       各项存款平均余额
  在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同期会计报表“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科目余额。
  (六)单个贷款比例指标:
  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25%
      营运资金
  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需专项统计。
  (七)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人民币拆入资金余额
  1.----------≤4%
     各项存款余额
           人民币拆出资金余额
  2.------------------------≤8%
    (各项存款-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
  拆入资金:同期会计报表中:241同业拆入,242金融性公司拆入两科目余额合计数。
  拆出资金:同期会计报表中:121拆放同业,122拆放金融性公司两科目余额合计数。
  存款准备金:同期会计报表:“1113缴存中央银行款”科目余额。
  联行占款:同期会计报表(存放联行款)中:113存放国内联行,233国内联行存放,503内部往来科目余额轧差后借方余额减(联行存放款)113存放国内联行,233国内联行存放,503内部往来科目余额轧差后贷方余额。
  (八)对股东贷款比例指标:
   对股东贷款余额
  -----------≤100%
  该股东已缴纳股金总额
  对股东贷款余额:需专项统计。
  该股东已缴纳股金总额:需专项统计。
  (九)贷款质量指标(本外币):
    逾期贷款平均余额
  1.---------≤6%
    各项贷款平均余额
    呆滞贷款平均余额
  2.---------≤3%
    各项贷款平均余额
    呆帐贷款平均余额
  3.---------≤0.5%
    各项贷款平均余额
  逾期贷款:同期会计报表“1281逾期贷款”科目余额。
   同期外汇会计报表“1281逾期贷款”科目余额。
  呆滞贷款:同期会计报表“1282呆滞贷款”科目余额。
   同期外汇会计报表“1282呆滞贷款”科目余额。
  呆帐贷款:同期会计报表“1283呆帐贷款”科目余额。
   同期外汇会计报表“1283呆帐贷款”科目余额。
  (十)可购置固定资产指标:
  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
  ------------≤30%
      营运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同期会计报表:“1511房产,1521器具及设备”两科目合计与“152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之差。
  在建工程:同期会计报表“154在建工程”科目余额。
  (十一)投资限额指标:
  投资余额
  -----≤30%
  营运资金
  投资:同期会计报表“1424其他股权投资”与“1423投资金融企业”两科目余额合计数。
  (十二)本息回收率指标:
   实收利息
  -------≥90%
  到期应收利息
   已收本金
  -------≥90%
  到期应收本金
  实收利息:同期会计报表“701利息收入”与“1321应收利息”两科目余额之差。
  到期应收利息:同期会计报表“701利息收入”与“1321应收利息,1322应收贷款欠息”两科目余额之和。
  已收本金:同期交银统(2)表中“本年累计收回”栏内合计数。
  到期应收本金:“已收本金数”与同期会计报表“128逾期贷款”科目余额之和。
  (十三)经营收益率指标:
         总利润
  资产收益率:-----≥1%
        资产总额
           总利润
  营运资金收益率:-----≥15%
          营运资金
  当年总利润:同期会计报表“611本年利润”科目余额。
  资产总额:同期交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期末数。
  附件:三 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说明
  一、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从时限考核上分为按季和按月两类。营运资金充足率、本息回收率、经营收益率指标为按季考核,其余指标均为按月考核。
  二、存贷款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采用时点数考核,即按月末余额考核,其余指标均按季、月平均余额考核。
  三、指标平均余额的计算办法:
           季度内三个月末余额相加
  1.季度平均余额=------------
                3
          上月末余额加本月末余额
  2.月平均余额=------------
               2
  四、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及对*5十家客户发放贷款总额的统计,各分支行均应按照附件五表式规定填报。
  五、可购置固定资产指标,按总行财会部核批的指标考核,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六、关于风险资产数据及有关台帐统计,须由分支行信贷、信托、财会、国外业务、计划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分别专项统计,在规定时间内报计划部门汇总归并上报。
  
附件:四 交通银行资产风险权数表(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