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厅(商务、商业厅局)、物资局(厅、集团总公司)、供销社,公安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内贸易部和公安部制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分类》,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9月24日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
(1994年9月24日)
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包括:
(一)废钢铁
汤道、跑钢、钢包底、渣钢、钢坯切头、钢材切头、板边、废钢坯、废钢锭模、废次材、氧化铁皮;
钢屑、铁屑、边角料、浇冒口、废铸钢件、废铸铁件;
废机床、废锅炉、废冶金设备、废矿山设备、废化工设备、废轻纺设备、废采油设备、废石油化工设备;
废铸铁管、废钢管、废暖气片、废水暖零件、废水泵;
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废结构件、废机械零件、散碎铁;
各种铁路废器材:废钢轨、废道钉、废道叉、废车轮、废闸瓦、废轴、废防滑器、废机车零件、废机车等;
报废的城市公共设施:废井盖、废铁蓖子、废护栏等;
报废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废拖拉机、废收割机等;
报废的各种输电器材和设备;
报废的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
报废或退役的各种武器准备;
废钢丝绳、废钢丝。
(二)废合金钢
各种牌号合金和合金钢的切头、边角料、屑末;
机械设备中的废合金钢零件;
发动机中的废合金零件;
各种废刀具:废铣刀、废拉刀、废插齿刀、废滚齿刀、废绞刀、废丝锥、废板牙、废钻头、废模具;
废滚动轴承、废弹簧、废不锈钢容器、废硬质合金等。
(三)废有色金属
各种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
各种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部件(含合金零件);各种废有色金属材料:废丝、废管、废棒、废带等;
废电器、废电缆、废电线、各种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等;
废滑动轴承、废轴瓦、废轴衬;
废弹壳、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铅管、废铅字、废铅板、废锡基合金、废有色金属器皿等。
(四)废稀贵金属
含金、银的废液:镀金废液、镀银废液、废定影液、废腐蚀液等;
镀金、镀银的废电子元件、废器皿、废钟表件,金银电镀的废夹具、残极;
废感光乳剂、废胶片、废相纸、废X光片等;
电器产品的废触头、废银锌电池;
电子工业的废印刷电路板、废集成电路块、废电容器、废继电器及其它废电子元件;
通讯设备中的废调节器、废起动器、电话废继电器等;
废贵金属丝:废银丝、废铂(含合金)丝、废金丝、废热电偶丝、废铂(含合金)网、废银网等;
废喷丝头、废贵金属坩埚、废贵金属器皿、废贵金属电极、废贵金属触点等;
含贵金属的工业废渣:玻璃纤维工业的废耐火砖(拉丝模废衬砖)、硝酸工业的转化炉灰尘,电解阳极泥,含贵金属的废催化剂、灰泥等;
工艺美术及贵金属加工厂产生的贵重金属屑末、废饰线、烫金衬纸、贵金属边角料等。
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家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包括:
(一)废钢铁
废锅勺、废炉具、废炊具、废缝纫机、废旧自行车、钢铁制的废生活用品;
废农用工具:废镰刀、废锄头、废镐、废锹、废犁铧、废水车及零件、报废的小型农用机具和粮食加工设备、废人力车及其废零件等。
(二)废合金钢:废不锈钢餐具等。
(三)废有色金属
报废的有色金属生活用品:铜、铅、锌、锡制成的生活器皿、佛像、香炉、蜡台等。
废牙膏皮、有色金属的废药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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