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各地在进口付汇核销中须以该“ 操作规程 ”为准,未经总局批准不得随意简化。
  二、各地自行制定的操作规程一律作废,但可在总局“操作规程”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三、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