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努力实现电力工业科技发展规划(1994~2000~2020年)规定的目标,把加强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充分调动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尽快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电力科技前沿的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部决定建立“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并随文将《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管理办法(试行)
*9章 总则
*9条 为了发现和培养人才,促进电力行业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和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特设立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
第二条 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由电力部科技司负责管理。为了加强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的管理工作,提高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用于资助从事电力行业科技工作的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国内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工作。
第四条 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鼓励受资助者与国内外合作研究。
第五条 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支持的项目以贯彻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为指导思想,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1.对全行业有较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符合行业科技发展政策和规划,并有市场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或跟踪世界高新前沿技术,有重要科学意义的研究。
2.立项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具有新的学术思想,可望在2-3年内取得预期成果的研究。
3.申请者与项目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六条 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采取志愿申报,单位和专家推荐,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和资助单位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第七条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青年科技促进费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
1.截止受理申请时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岁)。
2.已取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水平。在读研究生不得做为*9申请者。
3.具有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工作的能力,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体。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申请书》,经两位以上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书的真实性、提供保证的基本条件等方面的签署意见。
第十条 申请书需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上报(五份)。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一条 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遴选。评审工作按初审、同行评议、复审及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范围;
3.与同类研究项目低水平重复;
4.明显缺乏立项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
5.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6.申请经费过多,青年科技促进费无力支持;
7.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既不执行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又未按要求补正的;既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又未发表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的。
第十三条 经初审建议不资助的项目,须填写《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经审核后公布。
第十四条 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
第十五条 应针对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选择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严谨、力事公正的科技工作者作评议人。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最少请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评议人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议工作,不代表单位,不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应认真负责的对被评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及研究条件等提出具体分析意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填写《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
第十七条 在实事求是地综合、分析、归纳评议人的实质性意见后,填写《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对同行评义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写成报告,供复审时参考。
第十八条 在初审、同行评议的基础上,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资助控制指标,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选择优秀项目建议重点复审,建议重点复审的项目数一般不得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并须将未建议重点复审的其它申请项目及其初审、同行评议材料以及初审、同行评议及计划资助项目数和经费指标等资料准备齐全供审查时调阅。
第十九条 复审后,进行综合平衡,审批计划资助的研究项目及资助总金额。
第二十条 申请项目的评审结果审批后,书面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并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批准通知的一个月内,应当与批准单位签订《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部科技司审查(二份),部科技司审查后,如无不同意见,盖章后返回一份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审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收到合同书一个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终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部科技司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应将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技计划,由科技部门负责管理,保证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条件落实、人员稳定以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报所在单位和部科技司备案;超过一年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项目主要成员一般不得退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退出的,所在单位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部科技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部科技司(一份)。
第二十六条 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经费核准后,按批准金额分年度拨至受资助单位,受资助者在经费开支规定范围内使用。对不按规定要求,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进展报告》的项目,缓拨其次年资助经费,直到按规定纠正补报。
第二十七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认真总结。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将总结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成果应用情况)经所有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单位报适部科技司。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每年向经费资助单位报告促进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青年科技促进费由部经调司单列户头并管理,部科技司确定项目和经费,部经调司办理拨、贷款手续。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条 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按电力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鉴定、登记和申请奖励。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在其申请新的项目时,可将其《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连同新的申请,一起送专家进行同行评议,建议优先资助;有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延伸研究内容,适当追加经费。
第三十一条 受资助者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按预定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者,须及时说明情况。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未按计划完成任务,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或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中止、撤销。中止、撤销的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追回,连同该项目的待拨经费进入次年新开项目的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电力行业青年科技促进费由电力部支持性投资,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同时欢迎并接受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以及国内外个人和集体的捐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电力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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