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18号),本文件自2012.12.12日起废止。
  为提高电力系统政策研究课题的管理水平,特制定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请各单位在政研工作中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电力部政策法规体制司联系。
  
附:电力工业部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力系统政策研究课题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电业政策研究更好地为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9条 电业政策研究课题的确定
  1.现阶段电业政策研究课题是指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涉及到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措施等方面的所有研究课题。
  2.电力工业政策研究的课题,要贯彻超前、科学、可行相结合的原则。
  3.每年由电力工业部政策法规体制司(以下简称:政法司)根据电力工业部的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确定一批课题并委托或直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
  4.各网、省局及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行选择研究课题,报政法司同意后,列入部年度课题计划。
  第二条 电业政策研究课题的管理
  5.电力部政法司负责归口管理电业政策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
  6.政法司做出年度课题计划,经与有关单位商议后,公布课题目录。各有关单位可根据自己的研究力量,选择研究题目,并向政法司报出“选题报告书”。报告书中应说明选题的依据,完成该课题的人员素质,课题主要负责人与协助人员,完成课题的进度计划,所需的经费等。
  7.政法司将根据“选题报告书”,选择研究单位;在适当的时候,政法司也将对部分课题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课题研究单位。
  8.课题实行合同管理,委托与被委托方要签署“课题委托合同书”。
  9.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在开题前写出开题报告,对该课题具体的组织方式、人员分工以及各阶段的研究目标、研究成果等写出具体的说明。
  10.委托方有权检查、督促被委托方的研究工作,协调研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被委托方应每季度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
  11.课题完成后,由政法司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并负责组织对成果的推荐与实施工作。
  第四条 电业政策研究课题经费的管理
  12.课题经费是电业政策研究的必备条件。凡经政法司委托的课题,均根据实际需要拨付一定的研究经费。各网、省局自选、自定的课题,其经费一般由网、省局自行解决。
  13.承担研究的单位,一定要做出详细具体的经费使用计划,内容包括:资料费、调研费、咨询费、会议费、上机费、印刷费等,保证经费按计划作用。
  14.经费将根据课题进展的情况分次下拨,如阶段成果没有保证质量,委托方有权拒绝拨付课题经费的余额。
  第五条 其它
  15.本办法的实施由政法司政策处具体负责。
  16.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政策法规体制司负责解释。
  17.各网、省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政策研究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策研究课题的管理办法,并报政法司备案。
  1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