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应如何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工商广字[1993]214号文件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只适用于经我局批复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
  其他地区认定广告使用他人名义问题,仍适用我局工商广字[1989]345号和工商广字[1992]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自1995年2月1日起,各地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认定此类问题。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