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实施汽车产业政策以来,将小汽车整车运至香港等地拆解后进口的情况日趋突出,这实际上是一种偷逃关税变相进口整车的瞒骗行为。为加强对此类进口货物的税收征管,合理地确定完税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拆解的小汽车的完税价格时,各部件占整车价格的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见右侧附表)
  二、凡进口小汽车车体(即整车拆去发动机或前后桥或变速箱等部件的不完整汽车)一律按相同或类似整车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扣除被拆去部分估定完税价格。如果实际进口车体在上述列名部件外还拆去了其他零件,其价值不予扣除。计算方法为:车体完税价格=整车成交价格×(1-拆去部分占整车价格比例)
  三、进口车体价值超过整车价格60%的,应视为构成整车特征,并按相应税率征税。单独进口车体以外的零部件仍按现行规定估价征税。
  四、进口拆解小汽车在境外发生的拆解费,应按整车价格的5%-10%估定,一并计入完税价格。
  五、各关应加强对进口汽车车体和零部件的查验工作,并做好验货记录。
  六、本通知规定自1995年1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