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对平塑安太堡露天煤矿洗选煤如何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晋地发〔199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对矿产品已做明确规定。对煤炭产品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原煤销售的,按销售原煤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
  2.经洗选,以精煤销售的,按销售精煤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