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总则
*9条为提高对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援,系指因灾害事故发生人群伤亡时的抢救治疗工作。
  第三条对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做到常备不懈,及时有效。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卫生部成立“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部部长任组长,主管副部长、医政司司长任副组长,办公厅、疾病控制司、计财司、药政局、爱委会、监督司、外事司等有关领导为成员。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与“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相应的组织。
  灾害事故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相应的领导协调组织。
  第七条各级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全国或当地灾害事故的特征、规律、医疗救护资源、地理交通状况等信息,组织、协调、部署与灾害事故医疗救护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要组织好灾害事故的现场医疗救护。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到达事故现场的当地*6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即为灾害事故现场医疗救援总指挥,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急救中心、急救站、医院急诊科(室)为主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其急救反应能力。
  第十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医疗救援预案;要建立数支救灾医疗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见附件),由医疗队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换。
  第三章灾情报告
第十一条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医疗卫生单位或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将灾情报告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凡事故发生地丧失报告能力的,由相邻地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或医疗卫生人员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或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组织现场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医疗救援情况按以下规定报告:(一)伤亡20人以下的,6小时内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二)伤亡20-50人的,12小时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三)伤亡50人以上的,24小时内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四)地震、水灾、风灾、火灾和其它重大灾害事故,虽一时不明伤亡情况的,应尽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报告内容:(一)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二)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三)急需解决的卫生问题;(四)卫生系统受损情况。
  第十五条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
  第四章现场医疗救护
第十六条灾害事故发生后,凡就近的医护人员都要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织起来参加医疗救护。
  第十七条参加医疗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谴。
  第十八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的任务为:(一)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二)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估;(三)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四)向当地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第十九条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辩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条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要将经治的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见附件2),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第二十一条根据现场伤员情况设手术、急救处置室(部)。
  第五章伤病员后送
第二十二条凡伤员需要后送,由当地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视实际需要决定设伤员后送指挥部,负责伤员后送的指挥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省、市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分流,原则如下:(一)当地医疗机构有能力收治全部伤员的,由急救中心(站)或后送指挥部指定有关单位后送到就近的医院;(二)伤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后送伤员的医疗机构提交;(三)后送途中需要监护的伤员,由灾害事故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护人员护送;(四)灾害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后送的伤员。
  第六章部门协调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派遣医疗队,救治伤病员;负责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对外宣传口径;承接上级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分配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视情况提请地方政府协调铁路、邮电、交通、民航、航运、军队、武警、国家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医疗救援有关的交通,伤病员的转送、药械调拨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红十字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
  第七章培训
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和落实灾害事故医疗救护人员的培训计划。重点掌握检伤分类、徒手复苏、骨折固定、止血、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清创、缝合、饮用水消毒等基本技能,并定期举行模拟演习,达到实战要求。
  第二十八条要利用报刊、广播、影视、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灾害事故医疗救护、自救和互救的知识及基本技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灾害事故医疗救护队基本装备表
注射用药:
抗菌素止血药抗休克药心血管药麻醉镇痛药
静脉输液制剂:
鲜血血浆代血浆氯丙嗪破伤风抗毒素脱水利尿药
口服药:
黄胺类药抗菌素解热镇痛药脱敏药消化系统用药心血管用药
五官科用药镇静安眠药
外用药:
酒精碘酒紫药水红汞绷带纱布胶布脱脂棉止血带三角
巾各种纱条固定夹板
器械:
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各种型号注射器针头输血输液用品气管
切开包导尿管静脉切开包橡皮手套洗手用品高压消毒锅胸、腹、
腰穿刺包担架充气抢救帐蓬心脏泵
手术包:
剖腹探查包麻醉器械及用品胸科器械包扩创缝合包妇产科的刮宫
包人流包骨科器械包一次性手术衣帽简易产包
救治箱备:
听诊器体温表棉棒压舌板针灸针三角巾绷带四头巾胶布
小夹板剪子手电筒22号针头5毫升注射器2%碘酊75%酒精
安眠药可拉明付肾素阿拉明洛贝林去痛片晕海宁四环素痢特
灵莨菪片氯喹
卫生防疫药械:
检验仪器、试剂、消毒杀菌用器
预防接种用药:
霍乱、伤寒、流脑、麻疹、小儿麻痹菌疫苗糖丸
饮水消毒药:
漂白粉晶片等
工具及杂品:
对讲机锤子钳子解锤钢锯木锯电线灯泡火柴钉子铅丝
锹镐背包手电筒腊烛(汽灯)抢救倒塌建筑及挤压事故中受害者的专用
设备
生活用品:
被子水壶雨衣雨鞋塑料布蚊帐发电机
炊事用品:
锅碗盆油盐酱调料
食品:
罐头蔬菜
附件2:伤员情况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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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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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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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温℃血压毫米汞柱呼吸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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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博次/分血型ABO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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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志清醒浅昏迷深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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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侧瞳孔等大不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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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反射存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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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阳性体征
  初步诊断
  处置措施
  处置时间
  下步治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