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自1991年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迅速发展, 评估队伍不断壮大。据初步统计, 到1994年底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可达2300家, 从业人数超过35000人, 将是国内中介机构中*5的一个行业。无疑, 这支队伍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 从年检和评估行业情况来看, 现有评估机构批得过多过滥, 管理跟不上,不利于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在制定新的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在新办法颁发前, 经研究, 作如下决定: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58号)及《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国资办发[1995]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对现有机构进行全面整顿。凡不够条件的限期达到; 凡存在重大问题的, 依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等处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现有分布状况, 从严控制审批数量。已经达到饱和程度的, 维持现有机构规模; 尚需增加一定户数的,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 以便控制机构数量过快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