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本文件自2013.01.18日起废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皖经字第10号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争议标的额划分*9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望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争议标的额划分
  *9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9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为八百万元以上的*9审经济纠纷案件。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为四十万元以上,不足八百万元的*9审经济纠纷案件。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为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9审经济纠纷案件。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9审经济纠纷案件,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审。
  第五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违反本规定行使管辖权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如反映属实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