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执行1994年市场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5]3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1994年市场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5]3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对使用1994年配额进口的粮、棉、油、糖和化肥、农药在1995年6月30日前到货的仍继续执行1994年的税收政策。为贯彻国务院的上述决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使用1994年配额进口的小麦、棉花、食油(豆油、棕榈油、菜籽油)、食糖、化肥、农药,凡在今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到货并报关的,海关仍凭对外经贸部发放的有效许可证验放,并按1994年的进口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6月30日以后到货的,按法定税率征税。
  进口审批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