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乌石山铁矿矿产品销售收入问题的请示》收悉。对请示中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明确规定了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对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在《规定》施行的起始日期后所形成的销售收入,按《规定》中确定的比例和计算方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实行日期,只是对开始施行本省《实施办法》的起始日期的规定。采矿权人应按《规定》从1994年4月1日起以其矿产品形成的销售收入,按规定比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相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