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年第12号),本文件自2010.09.29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