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实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60号),本文件自2009.12.18日起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08号文精神,依据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成交量及人民币资金状况,对几家银行的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进行了调整。各行须在1995年6月30日前将本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调整到本通知规定数额。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
  
中国工商银行      9.2亿美元     
中国农业银行      2.5亿美元     
中国银行        30.6亿美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2.6亿美元     
中国投资银行      4200万美元     
交通银行        2.44亿美元     
中信实业银行      9700万美元     
中国光大银行      2500万美元     
华夏银行        1300万美元     
广东发展银行      2500万美元     
深圳发展银行      1300万美元     
招商银行        2500万美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300万美元     
福建兴业银行      1300万美元     
合  计:5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