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本文件自2013.01.18日起废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藏高法[1995]41号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