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各单位,各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贸易中心:
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法规》,我部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应予认真组织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申报、接受申报,并按法规报送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各申报人应及时、如实地申报个人收入。
二、外经贸部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收入申报人:
(一)外经贸部机关及各特派员办事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各直属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各直属企业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各直属事业单位、由部归口管理的全国性外经贸社团及其下属单位、内设各部门的正、副职领导人。
三、申报人申报法规项目的收入,如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应申报其税前收入。
四、申报人在申报收入时,应具体列出收入名称、时间、来源、方式、数额。
五、各单位应在法规申报期满后的5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本单位有关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上报。
部党组任免的领导干部和部机关及特派员办事处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其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属各直属单位任免的领导干部,报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经部授权由有关地方外经贸部门为主管理的有关总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领导干部,其收入申报表除报有关外经贸部门外,须抄报有关总公司备案。
六、各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妥善保管所接受的收入申报材料。
附件:外经贸部及所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