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1995年1号令,从1995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特定产品目录,原国经贸〔1993〕564号文所附的《特定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现将《1995年特定产品目录》下发你们,该目录内产品的进口继续按国经贸〔1993〕564号文规定办理。
  
  附件:1995年特定产品目录(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