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提高我行贷款资产质量,控制和减少贷款风险,探索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已经总行1995年第8次行务会议正式通过。现印发各行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是我行向具有国际经营管理水平的商业银行转轨的战略重点,同时又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紧迫性和复杂性兼具,各行要组织所属认真学习《办法》,搞好培训,切实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处理复杂多变的贷款风险问题时,应以是否有利于维护我行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真正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各分行要由行领导牵头负责,明确部门分工,相互配合开展工作;要全行动员,将贷款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和岗位。
  三、抓紧实施。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各行要在清贷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存量贷款的风险界定,并按照“先易后难、区别对待”的原则,在1996年6月底前先对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贷款增量实施风险管理,1996年7月开始对贷款增量、存量同时推行贷款风险管理。各行还要按照学习动员、基础准备、全面实施的时间顺序尽快制定出贷款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并将方案和实施细则于1995年底以前报送总行。
  四、各行在《办法》执行中如有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通过)
*9章 总 则
  *9条 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风险监测、风险转化、风险责任约束机制,提高贷款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贷款通则》(试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风险管理是指建设银行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等贷款风险度的全过程管理,是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组成部分,包括贷款风险的识别、界定、监测、控制、转移、分散与补偿,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的考核、奖罚、组织与实施等内容。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责任约束、自我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外汇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贷款风险的识别
  第五条 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和贷款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程度称为贷款风险权数(见附一)。贷款风险的识别是指对贷款风险权数的认定过程。
  第六条 贷款对象风险权数(简称对象权数),按企业信用等级和项目风险等级(见附二)来认定,划分为AAA、AA、A、BBB及BBB以下(含未评级企业)五个等级。
  第七条 贷款方式风险权数(简称方式权数),贷款审批时,按拟选贷款方式认定;贷款发放后,按实际贷款方式认定,划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票据贴现五种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风险权数(简称期限权数),贷款审批时,按拟定贷款期限认定;贷款发放后,未到期时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认定,到期后按实际占用贷款时间认定,划分为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下同)、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三年以上五年以内、五年以上六个档次。
  第九条 贷款形态风险权数(简称形态权数),贷款审批时,按正常贷款认定;贷款发放后按实际占用形态认定,划分为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两种形态。
第三章 贷款风险的界定
  第十条 贷款风险用贷款风险度的大小来表示,数值大的风险高,数值小的风险低。贷款风险度值最低为0,*6为1,大于1时以1计。贷款风险度按单笔贷款风险和综合贷款风险分别测定。单笔贷款风险度超过0.7的为高风险贷款,综合贷款风险度超过0.7的区域为高风险投放区(包括企业、行业和地区),高风险投放地区所在分支机构为高风险贷款行。
  第十一条 单笔贷款风险度的测定。单笔贷款风险度为该笔贷款风险权数的连乘积。即
  单笔贷款风险度=对象权数×方式权数×期限权数×形态权数
  (待核销呆帐贷款风险度取值为1)
  单笔贷款风险额=某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风险度
  第十二条 综合贷款风险度的测定。综合贷款风险度为贷款风险总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比。即
  综合贷款风险度=∑单笔贷款风险额÷∑单笔贷款余额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度的确认。单笔贷款风险度由经办行确认,综合贷款风险度由下级行报上级行确认;高风险贷款和高风险贷款企业由经办行确认,高风险贷款行业和高风险贷款地区由各分行报总行确认。
第四章 贷款风险的监测与控制
  第十四条 单笔贷款风险的监测与控制。
  (一)贷款风险度指标是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贷款审批时,必须测定贷款风险度。
  (二)单笔贷款风险度和综合贷款风险度每个月监测一次,对于风险度超过0.6的贷款要加强监测密度,并及时调整我行相关信贷政策。
  (三)各行不得批准发放高风险度贷款,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的,须逐级上报由总行审批。
  (四)各省级分行确定所辖行的贷款审批权限要考虑贷款风险度的高低和贷款风险额的大小;要适当上收风险度高、风险额大贷款的审批权限,具体限额由各省级分行自行决定。
  (五)各省级分行对同一借款客户的拟新放贷款与原贷款余额之和超过本行营运资本总额15%的视同高风险贷款,须报总行审批。
  (六)各行对AA级以下(不含AA级)企业或项目,新发放的贷款不得采取信用贷款方式;新发放贷款总额中信用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0%。
  (七)各行要加强对贷款全过程的风险控制。贷款风险管理人员要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定期考核分析,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八)各行在办理贷款时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护性条款,明确若借款人或其经营体制等变化影响我行贷款安全的均需我行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综合贷款风险的监测与控制。各分行每年2月1日前将上年综合贷款风险度指标及相关指标执行结果和当年综合贷款风险度控制指标及相关指标的建议上报总行,总行每年一季度核定各分行当年综合贷款风险度控制指标及相关指标控制计划。
  第十六条 建立贷款高风险投放区的控制机制
  (一)对高风险投放区,要在我行系统内定期通报,并采取相应政策措施。
  (二)对高风险贷款行,要适当上收其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投放,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贷款风险的,要限期整顿。
  (三)对高风险贷款企业要实行严格的专门管理,并规定检查间隔期。要有专人上门催收到期和非正常占用贷款,落实抵押、质押和保证,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向上级行定期报送情况。
  (四)对处于高风险状态的不良贷款,要逐笔落实清收措施,制订阶段性的压缩目标。
第五章 贷款风险的转移、分散与补偿
  第十七条 各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各种贷款风险要积极采取转移、分散与补偿等具体措施,及时处理、消化风险,落实风险责任。
  第十八条 各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试行企业联合担保,有条件的行可自行或要求借款人办理贷款保险,或酌情追加贷款担保等方式转移贷款风险。
  第十九条 对于巨额贷款,各行可采取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分散贷款风险。
  第二十条 各行要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呆帐贷款,补偿贷款风险损失。
  第二十一条 健全抵押、质押物品的管理制度,对因行使抵押权、质权取得的各种抵押品、质押品,要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及时补偿贷款损失。
第六章 贷款风险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应按以下要求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贷款风险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各级行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贷款风险度、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呆帐贷款率、贷款担保率和贷款利息实收率等贷款质量监管指标对下属行进行定期考核。
  (二)凡单笔50万元以上的待核销呆帐贷款,列为重要风险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总行书面报告;500万元以上的待核销呆帐贷款列为特别风险情况,除按上述要求上报外,还应向总行上报单行材料。
  (三)稽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属行的贷款风险管理进行稽审,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四)各行要按时如实填报总行规定的贷款风险管理报表。
  (五)贷款风险管理的考核时间与现行会计年度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工作和贷款质量状况是总行考核分行行长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行员评先进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全面执行本办法,完成总行核定的贷款风险度及相关控制指标的行,给予有关经办人员和负责人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综合贷款风险度超过总行规定控制指标的分支机构,视情况依次按以下各款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降低存贷款比例。
  (三)上收贷款审批权限。
  (四)限期完成风险消化任务。限期内不能把风险降至总行控制指标以内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应予离岗,三年内风险状况未能改善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
  以上各款可以并处。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缩小风险度,虚报统计或会计数字等行为,作为隐瞒贷款风险情况处理。凡隐瞒贷款风险情况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行应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责任约束机制,由贷款风险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对贷款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努力完成上级行核定的贷款风险度控制指标及相关指标,把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个管理环节和操作岗位。
  (一)贷款风险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全面负责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二)投资调查部门职责:负责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前风险等级评定。
  (三)信贷部门职责:负责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全过程中的风险识别、界定、监测和控制。
  (四)贷款评审委员会职责:在对调查部门和信贷部门提交的贷款风险度测定结果进行确认的基础上进行贷款决策。
  (五)财会部门职责: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提取和呆帐贷款核销手续。
  (六)计划部门职责: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的要求,相应调整与贷款风险管理有关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
  (七)稽审部门职责: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贷款风险权数    一、贷款对象风险权数    企业信用等级或项目风险等级             对象权数(%)    AAA级                         30    AA级                          50    A级                           70    BBB级                         90    BBB级以下及未评级企业或项目             100    对基本建设新建项目按附二评定项目风险等级后,直接确定对象权数;对基本建设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计算加权风险权重的办法确定对象权数,即:           企业信用 企业资 新项目风险 新项目总               ×   +     ×    改扩建、技改 等级权数 产总额 等级权数  投资额          =-------------------    项目对象权数    企业资产总额+新项目总投资额    二、贷款方式风险权数    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方式             方式权数(%)    (一)信用贷款                    100    (二)抵押贷款    1.居住楼抵押(含楼宇按揭)              50    本条所称居住楼抵押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否则,风险权数为100    (1)贷款必须以个人名义    (2)抵押贷款的数额不能超过买入价或市场估价的70%,两者以较低者为准    (3)居住楼产权属于借款人    (4)必须是*9担保,即抵押贷款的债权人必须是*9债权人    (5)居住楼已办理保险    2.其他抵押    (1)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           50    (2)非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          70    (3)交通运输工具抵押                       70    (4)机械设备抵押                         80    (三)质押贷款    1.现金    (1)本行人民币存单                         0    (2)其他银行经证实的人民币存单                  10    (3)外汇现汇(国家外管局规定可兑换的币种)            20    (4)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证实的人民币存单             50    2.有价证券    (1)国债                              0    (2)金融债券                           10    (3)股票、股权                          50    (4)银行担保企业债券                       50    (5)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企业债券                  70    (6)无担保的企业债券                       90    3.动产质押按抵押权数乘以90%计算    (四)保证贷款    1.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担保                  10    2.其他银行担保                          20    3.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1)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20    (2)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50    (3)地(市)级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70    (4)地(市)级以下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80    4.AAA级企业担保                        50    5.AA级企业担保                         70    6.AA级以下企业担保                       90    贷款的保证企业(4-6),其信用等级亦应评定    以上所指保证均为连带责任保证,若为一般保证,应在以上权数基础上再加5    (一)至(四)项如参加了贷款保险,则该系数再乘50%    (五)票据贴现    1.全国性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承兑汇票               10    2.区域性银行(含外资银行)承兑汇票                20    3.本行基本结算户AAA级企业商业承兑票据             50    4.其他企业商业承兑票据                      70    三、贷款期限风险权数         贷款期限                      期限权数(%)    1.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                 100    2.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含半年)              105    3.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               110    4.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               130    5.期限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               135    6.期限在五年以上    四、贷款形态风险权数         贷款形态                      形态权数(%)    1.正常贷款                           100    2.不良贷款    (1)一般逾期贷款                        150    (2)呆滞贷款(催收贷款)                    200    附件二:企业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等级评定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按照总行颁布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评定  企业信用等级(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由各分行自行掌握,但*6不得超过AA级),经信  贷部门确认后有效。    二、项目风险等级评定    项目风险等级标准如下:        参数分值            项目风险等级        90-100            AAA        80-89             AA        70-79             A        60-69             BBB  
  项目投产验收以后改按企业信用等级计算贷款对象风险权数。
附二: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关于贷款风险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总行统一规定的考核范围、考核指标、考核时限等要求原则上都不能放宽。特殊情况要求放宽条件的,应报总行批准。
  (二)分级考核。各行应根据总行核定的风险度指标逐级分解,按独立核算的行(处)进行考核。按现有管理层次,总行考核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一级,各一级分行考核中心支行等二级分行,二级分行考核县支行。
  (三)责任约束。本办法提出要求各行建立岗位、责任、程序制约的内部制约机制的目的,是要求各级行将贷款资产质量管理的职责、权利落实到每个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避免形式上人人有责,实际上无人负责的现象。
  (四)自我控制。各级行要严格按照上级行核定的综合贷款风险度等贷款资产质量控制指标及时采取措施自行控制和消化贷款风险,限期内完不成控制指标,上级行将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贷款风险管理作为贷款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行各项贷款管理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这四项原则与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原则是一致的;贷款风险管理的核心是经营意识,也就是要通过统一管理、分级考核和责任约束,达到自我控制风险,提高贷款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贷款风险管理的侧重点
  贷款对象本身是影响银行能否按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使贷款产生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发生变化的重要因素,因此在进行贷款风险识别的时候要做好企业信用等级和项目风险等级评定等基础工作。一般来讲,借款户信用等级高、选取了合适的担保方式、贷款期限较短、贷款为正常占用形态,则贷款归还的可能性大,贷款风险度低,反之,则贷款风险度高。另外,根据《巴塞尔协议》、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对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性协调管理的要求,本办法在贷款风险权数的设置上还突出了贷款期限、贷款形态权数所占比重,在贷款对象的信用、风险等级评价上考虑了银行效益的因素。所以,贷款风险管理的侧重点还包括经常分析贷款风险成因,及时调整贷款风险结构,把贷款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关于贷款对象风险权数(企业信用等级和项目风险等级)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一种,是对外公开的;但同时,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又是银行内部管理中贷款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所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要经贷款风险管理部门认定后作为测定贷款风险度的对象权数。在这两个等级评定中已包括了对贷款对象的综合评价、贷款对承贷银行吸收存款和社会影响等银行自身效益因素。
  (二)考虑到我国固定资产项目尚未全面实行业主负责制,作为贷款对象而言,贷款项目情况有别于贷款企业,仅用企业信用等级来确定固定资产项目的贷款对象风险权数是不科学的,所以对固定资产项目先按分值确定风险等级,按风险等级确定对象权数,然后按贷款风险界定公式测定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风险度。贷款项目风险等级不是项目评估的替代品和贷款决策的绝对依据,而是将项目评估主要参数的评价标准进行数量化和系统化的排列,以利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对象风险权数的计算,测算出贷款风险度,并参照项目评估结论和信贷部门掌握的“活”情况综合判断,以利于进行科学的贷款决策。所以,固定资产项目贷前风险等级评定由调查评估部门完成,经信贷部门认定,作为项目审查的依据之一,并连同项目评估报告,作为行内贷款决策会签文件的附件。
  (三)采取加权风险权重的方法计算改扩建、技改项目的贷款对象风险权数,主要是考虑以下一些原因:
  在当前实际工作中,新项目的利润往往不能避免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和企业其他用途,这与国外商业银行对企业信用放款和项目放款的偿还分别以企业信用和项目效益为基础的作法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对改扩建、技改项目的对象权数必须同时考虑承贷企业信用等级和新项目风险等级。计算公式里的企业资产总额即承贷企业全部负债及其所有者权益合计。
  四、关于贷款方式风险权数
  本办法中贷款方式风险权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设置的,各行在执行时还可进一步具体化。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贷款和票据贴现,其中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区别在于抵押贷款不转移对押物的占有,而质押贷款则转移对押物的占有;保证贷款方式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各行在执行中也可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项目风险等级的变化确定和调整贷款方式。
  五、关于贷款形态风险权数
  贷款形态的认定按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执行。贷款形态分为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一)逾期贷款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二)呆滞贷款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二年(含二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二年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三)呆帐贷款指: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还清的贷款;
  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四)贷款审批时,贷款风险权数取100%;贷款发放后按认定的贷款形态确定相应的形态权数。
  (五)贷款形态风险权数最低为100%,贷款一旦为非正常形态,贷款风险度将成倍增加。
  六、关于贷款风险度的测定
  办法中将贷款风险定义为建设银行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对一笔贷款而言,贷款对象、方式、期限、形态都有可能分别或同时对贷款风险产生影响,因此,贷款风险度是一个复合事件的概率,也就是有关独立事件概率的乘积。这四个方面有可能分别或同时对贷款的总体风险产生影响,那么最终形成事实风险的可能,也就是说,一笔贷款发生风险损失的概率,就是一笔贷款的风险程度。所以,我们将贷款风险度定义为“对象权数”、“方式权数”、“期限权数”、“形态权数”的乘积。经过贷款风险识别产生“贷款风险权数”,然后测算“贷款风险度”进行风险界定,这两个概念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是不能混淆的。
  根据综合贷款风险度测定结果产生的高风险贷款区只在我行系统内部公布,目的是避免不良的社会效应。
  (二)贷款风险度的有关事项
  贷款风险度一律取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具体表示为0.***或1。
  为了避免重复计算贷款风险度,每笔贷款或每个行的风险度*6值取1,大于1时以1计。
  单笔贷款风险度的计算执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合贷款风险度的计算执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综合贷款风险度指标既适用于银行,又适用于企业、行业和地区,便于银行对企业、行业、地区总体贷款风险的判定。
  (三)贷款风险度测算举例
  例一、A县建行某笔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贷款企业E信用等级为AAA级,采取第三方保证方式,保证单位信用等级为AA级,贷款期限半年,该笔贷款已逾期1个月,则
  
    该笔贷款风险度为:0.3×0.7×1.1×1.5=0.347    该笔贷款风险额为:0.347×500=173万元    例二、A县建行某笔技改贷款1,000万元已投放完毕,同是贷款企业E信用等  级为AAA级,该企业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技改项目投资总额为1,500万  元,项目风险等级为AA级,贷款方式为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期限3年,则  该笔贷款风险度计算方法为:             0.3×2,000+0.5×1,5000    项目风险等级权数=--------------------=0.386                 2,000+1,5000    该笔贷款风险度=0.386×0.5×1.3×1=0.301    该笔贷款风险额为:0.310×1,000=301万元    例三、B县建行某新建项目基建贷款2,000万元,贷款正在项目评估阶段,项  目风险等级为A级,贷款方式拟采取非城市地带房屋抵押,贷款期限5年,则    该笔贷款风险度为:0.7×0.7×1.35×1=0.662    该笔贷款风险额为:0.662×2,000=1324万元    例四、管理行的风险度计算也可以简化为所属行的风险度乘该行所占贷款比重。如  某中心支行所属A、B、C、D四个县支行,风险度分别为0.45、0.53、0.  61、0.38,贷款比重分别为25%、35%、28%、12%,则该中心支行的  风险度=0.45×25%+0.53×35%+0.61×28%+0.38×12  %=0.514。    例五、A县企业E在A县建设银行共有如例一、例二所述两笔贷款,这同时也是该  企业所有的银行贷款,则               173+301    该企业综合贷款风险度=--------=0.316               500+1000  
  七、关于贷款风险控制
  鉴于目前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两种体制并存时期,处理好借款人变更法人主体和经营体制时我行贷款债权的保全成为贷款风险控制的重要问题。在与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中要与借款人签定保护性条款,列明凡因变更法人主体和经营体制等原因导致贷款债务分割和转移,均须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新的债务人必须与债权人重新办理借款合同手续等约定。对借款人违反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擅自变更经营体制致使我行贷款债权落空的,要及时制止其违法违约行为,停止投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原贷款。
  对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是贷款风险管理的延伸。在担保贷款中,要以合法的企业资产抵押、质押额以及合理的贷款抵押、质押率确定贷款*6限额,对抵押、质押品要经常检查,避免在贷款期内由于汇率变动和抵押(不动产抵押权)、质押(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品贬值等,以及抵押品变现困难所带来的风险;对第三方保证单位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催收、催告等手续,即要在法律规定的催收期限内向保证单位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在法律规定的催告期限内对保证单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维护我行债务追索权利。
  八、关于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分工的设想
  贷款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把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和规范严格的运作程序纳入一个系统之中,涉及范围广,对操作性要求高。考虑到我行目前的部门分工格局,我们在办法中提出了贷款风险归口管理部门、投资调查、信贷、财会、计划、稽审等职能部门和贷款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制约关系,以利于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九、关于贷款风险管理考核指标问题
  总行每年核定各分行风险度控制指标和有关贷款质量指标。贷款质量指标主要是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呆帐贷款率、贷款担保率(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和贷款利息实收率。这些指标的计算公式和口径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总行核定的指标是指令性指标,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