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资外〔1995〕128号《关于动用外汇储备顶替国际商业贷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总行决定增设外汇储备专户,对借用的国家外汇储备进行专项核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29107外汇储备存款”专户和“29117外汇储备转贷”专户(总行专用),用以分别反映本行借入资金和转贷款项。专户归属在291长期借款科目下,排列在“29116商借贷款转贷”专户后。
  二、增设“15817外汇储备贷款”专户,用于反映本行发放外汇储备贷款款项。专户归属在“158其他中长期贷款”科目下,排列在“15813催收贷款”专户后。
  三、外汇储备借款,转贷及贷款的帐务处理:
  (一)总行借入资金转贷分行时的会计分录:
  借:11501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境外活期
     贷:29107长期借款-外汇储备存款
  借:29117长期借款-外汇储备转贷
     贷:27303同业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款
  (二)分行收到总行贷记通知及发放贷款时的会计分录:
  借:11504存放同业款项-系统内存放
     贷:29107长期借款-外汇储备存款
  借:15817其他中长期贷款-外汇储备贷款
     贷:××存款-贷款单位户
  (三)总行根据借款合同,每半年计收利息一次,按提款日半年期Libor+1%计收利息(其中含总行0.5%手续费)。计收利息及归还本金时的会计分录:
  1.总行
  (1)扣收分行时:
  借:27303同业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款(本金、利息、手续费)
     贷:29717长期贷款-外汇储备转贷
     贷:502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Libor+0.5%支付人行利息)
     贷:511手续费收入(0.5%总行手续费)
  (2)归还人行时:
  借:29107长期借款-外汇储备存款
  借:502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
     贷:11501存放同业款项-存款境外活期
  2.分行
  (1)扣收企业时:
  借:××存款-贷款单位户(本金、利息)
     贷:15817中长期贷款-外汇储备贷款(本金)
     贷:284其他应付款(Libor+1%)
     贷:501利息收入
  (2)归还总行时:
  借:29107长期借款-外汇储备存款
  借:284其他应付款
     贷:11504存放同业款项-系统内存放
  注:以国家外汇储备发放外汇贷款暂按现行外汇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