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为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总行决定从明年开始进一步规范和推广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合法有效的存单作抵押,从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存贷结合业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风险系数抵,农业银行开办这项新业务,有利于完善服务功能,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因此,各行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推广这项业务。
  农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要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管理,其所需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二、要加强对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管理。总行要求各行在开办这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细则规定,加强贷款管理。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农业银行扣收其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以确保该项业务无逾期和呆滞贷款。
  三、储蓄机构办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归口资金组织部门管理。作为一项新业务,各行在开办时,要做好必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这项业务的顺利进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9章 总 则
  *9条 为了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储蓄机构可以开办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业务:
  1.管理基础较好,人员素质较高,实行了全面的事后监督;
  2.人民币储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实行了微机联网的储蓄机构;
  3.业务人员在6人以上,配有入行2年以上的储蓄外勤人员。
  具体办理此项业务的储蓄机构,由县(市)行严格按照上述条件确定。
  第四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所需信贷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凡持有本人名下合法有效的农业银行存单的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存单向当地的农业银行申请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贷款。合法有效存单是指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第六条 凡存单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失效及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存单。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抵押存单不得挂失。
第三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七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由储户向其存单开户所提出申请;如果存单开户所已开通定期储蓄存款通存通兑,储户可以向管辖行所属其他联网储蓄所(本县市范围内)提出申请;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业务,可向上一级农业银行指定的储蓄机构提出申请。
  储户申请借款时,必须提供书面申请(附件一)、抵押存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临柜人员初审后填写《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存单抵押收据》(附件二),加盖公章和私章后交与储户。
  第八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6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执行6个月贷款利率,利随本清,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天数计算。如遇到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接到储户借款申请后,应做好审查工作,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贷”与“不贷”的答复。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储户提供存单是否有效,提供的印鉴及密码是否正确,若是本行其他网点的存单,必须取得原网点的情况证实和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
  2.储户填写的申请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3.经办人根据对借款人的调查,写出书面的意见并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交付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权限为:每笔贷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分理处和储蓄所审批;5万元以上由县(市)支行审批。贷款经审批后,由批准机构发出贷款通知单(附件三),交与储蓄所。储蓄所贷款经办人接到通知后,通知储户,并签订借款合同(附件四),经借贷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借款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须按期归还。贷款管理必须做到无逾期贷款和无呆帐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前十天通知借款人准备资金,归还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逾期1个月以内(含1个月)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第十四条 抵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但储户应在贷款到期前十天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附件五),展期贷款按原审批权限审批。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
  第十五条 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储蓄机构要及时发出“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扣收通知单”(附件六)连同抵押存单交临柜人员处理抵押存单偿还贷款本息;在其他储蓄所开户的存单,再附上“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附件七),通过系统内往来或联行向存单开户储蓄所或管辖行划帐,划帐理由为处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
  第十六条 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储蓄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本金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由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经办所开出新存单,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开给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储户因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需要,要求开户储蓄所提供“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开户储蓄所经办人在认真审核该存单卡片帐和登记资料,确认其未挂失,未支取的情况下,并经主管复审无误后出具“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同时在该存单的留底帐卡或电脑开销户资料上批注“抵押存单,不得挂失、转让、支取”字样。储户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抵押定期存单收据和止付承诺书向银行取回抵押存单,并由银行在止付承诺书上注明该贷款已归还,撤除抵押止付。若储户将抵押定期存单收据丢失,可向储蓄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的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开办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储蓄所要建立贷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抵押存单要设置“登记簿”,专人保管。要及时了解贷户的状况,督促其按期归还,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九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会计核算执行总行制定的《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见附件八),在“729国债抵押贷款”科目下设立“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专户,并按借款人及合同期限分设帐户核算。
  使用的会计凭证,除了本实施细则附件所列的各种凭证外,其余的用同类贷款的凭证代替。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行在办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时,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每笔贷款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存单做抵押,一旦发现无存单抵押贷款,一律按违章贷款论处;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农业银行其他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时,须执行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
  
附件:一(见右侧付表)
附件:八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会计核算办法
  一、帐户的使用
  在“729国债抵押贷款”科目下设立“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专户,用于核算向个人发放的存单抵押贷款,并按借款人及合同期限分设明细(分户)帐户。
  在“06代保管抵押品”表外科目下设立代保管个人存单户,用于核算抵押贷款的存单。
  二、临柜处理手续
  (一)申请贷款
  临柜人员收到储户交入的书面申请(附件一)后,经初审后填写《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存单抵押收据》(附件二),加盖公章和私章后交与储户,并将抵押存单由专人保管,其会计分录为:
  收入:06代保管抵押品--个人抵押存单--××户
  (二)贷款发放
  临柜人员收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通知书》后由贷款经办人员填制一式五联的“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契约”,经由借贷双方签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交储蓄所(柜)记帐员审核无误后,登记帐簿;将借款契约的*9联由所(柜)会计保管,第二联上加盖银行章退还借款人,第三联代借方传票,第四联交出纳付款(代贷方传票),第五联交贷款经办人保管。本所开户的抵押存单在存单底卡上加盖“抵押存单”戳记,本行其他所(柜)开户的抵押存单,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交由贷款经办人保管。发放贷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729国债抵押贷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户
   贷:701现金
  (三)归还贷款
  临柜人员接到由借款人填写的一式四联“中国农业银行收回贷款凭证”,交经贷款经办人审核无误后,由记帐员结清本息。记帐员编制利息收入特种转帐支票,出纳员收款后,记帐员登记帐簿,并在“收贷凭证”*9联上加盖公章退还借款人,第二联由出纳代借方传票,第三联代贷方传票,第四联交贷款经办人存查。然后,凭《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存单抵押收据》将抵押存单归还借款人并销记表外科目,同时撤除抵押止付,本行其他所(柜)开户的存单要用书面通知。其收回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701现金
   贷:729国债抵押贷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户
   贷:001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
  付出:06代保管抵押品--个人抵押存单
  (四)逾期贷款的收回
  借款人逾期超过1个月不还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存单。由贷款经办人填写一式四联的“中国农业银行收回贷款凭证”交与记帐号。记帐员结清贷款本息,编制特种转帐传票,抵押存单按提前支取处理,存款本金抵偿贷款本息后,多余部分按照原定利率和存期开给新存单,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开给活期存折,起息时间为当日。并在“收贷凭证”*9联上加盖公章并注明限期来取存单、存折,寄(送)给借款人。其他处理同正常还贷。会计分录为:
  借:811定期储蓄存款(旧存单金额)
   贷:729国债抵押贷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户
   贷:811定期储蓄存款(新存单金额)
   贷:001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
   --加罚息收入
  借:841应付利息
   贷:810活期储蓄
  付出:06代保管抵押品--个人抵押存单
  其他储蓄所(柜)开户的存单,归还逾期贷款要通过系统内往来或联行划帐,记帐员将抵押存单、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收回贷款凭证*9、二联(均加盖公章),作为系统内往来或联行借方报单的附件一并寄原存单开户所(柜)。其会计分录为: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或联行科目
   贷:729国债抵押贷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户
  贷:001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
   --加罚息收入
  付出:06代保管抵押品--个人抵押存单
  原存单开户所(柜)接到贷款所(柜)的系统内往来或联行借报及附件后,凭抵押存单及“收贷凭证”第二联(作支取附件)办理存单部分提前支取,存款本金抵偿后,多余部分按照原定利率和存期开给新存单,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开给活期存折,起息时间为当日。在“收贷凭证”*9联上注明限期来取存单、存折,寄(送)给储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811定期储蓄存款(旧存单金额)
   贷: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贷:811定期储蓄存款(新存单金额)
  借:841应付利息
   贷:810活期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