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你校[1995]外经贸学办字第098号文悉。经研究,同意你校成立法学院的申请,并通知如下:
  一、法学院在现有的国际经济法系的基础上成立,为处级行政单位,不扩大行政编制。
  二、法学院下设两个系:“法律学系”、“国际经济法系”。不再作为一级行政管理机构,而作为业务管理单位,专门负责两个专业的研究、课程建设、科研工作的具体实施。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