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在今年全国科技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推动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发展,推动科贸结合、技贸结合,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再赋予100家科研院所(名单见附件)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请上述100家科研院所凭此通知到外经贸部具体办理有关对外名称、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等事宜。
  科研院所均应以企业法人资格对外开展业务。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科研院所,可指定该院所的一家全资直属企业作为其对外窗口开展对外业务。
  科研院所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后,应认真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守法经营,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计划、业务和财务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凡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出口产品涉及商标问题,各院所要依法使用商标。
  
附件:授予100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出口经营权单位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