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需要,对《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情况确认汇总表》进行了修订。请各地在1996年3月底以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在2月底以前,按照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 及填表说明(见附件二)填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 产评估中心。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情况登记表(略)
2. 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1."会员编号"栏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联系)会员登记表》编号填写。
2."资格类型"分临时资格和正式资格二种,据实分别填写“临时”或“正式”。
3." 评估人员"一项第(8) 栏"其中职龄"系指专职评估人员中男60岁、女55岁以下的人员;第(9)栏"结构是否合理"系指评估专职人员是否符合国资办发[1993]58号《资产评估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2款有关规定,对照后分别填写"合理"或"不合理"。
4."完成评估业务"一项系指以该机构名义签发并已完成的评估业务,包括项目数和评估值 。
5."年检结论"一项由进行年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年检结果, 分别在 (16)(17)和(18)栏中画"√"。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项第(19)栏,凡《团体(联系)会员登记表》所列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有变更的按*7内容填写,如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重要事项也在本栏填写。
7.报表统一用B4号复印纸。上述有关数据填报应截止到12月31日,各地对需要汇总的栏目应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