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厅(局)、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近年来,为了改良我国畜禽品种,促进我国畜牧业发展,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非常重视从国外引进优良畜禽品种(包括精液、胚胎、受精卵等,下同)的工作,这无疑将有助于发展我国畜牧业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的建设。但是,有些部门和地区由于不了解或忽视了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在引进种畜禽工作中,出现过一些问题。
  为了避免在引进种畜禽过程中,因不了解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而出现的问题,使引进优良种畜禽的工作顺利进行,现发布1996年度《准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种畜禽的国家名录》(见附页)。另外,引进种畜禽还应注意遵守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特别是
  1.在对外签订有关贸易合同、接受赠送和国际合作协议前,应先向我部动植物检疫局办理进境动物检疫审批手续;
  2.在种畜禽到达口岸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3.根据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对进境的种畜禽进行隔离检疫,进口猪、牛、羊等大中家畜,须在北京、天津、上海或广州的国家进境动物检疫隔离场检疫。
  特此通知,并请通知有关单位。
  
附件:准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种畜禽的国家名录(略)
  农业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