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6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不能签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品种有:
1.国家统一经营的16种商品:大米、大豆(含大豆碎)、玉米(含玉米碎)、茶叶、煤炭(含水煤浆)、钨(指钨砂、仲钨酸铵、三氧化钨、钨酸)、锑(指锑锭、氧化锑)、原油、成品油、棉花、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包括梭织、针织的生、炼、漂绸)。
2.国家实行出口有偿招标的27种商品:滑石块(粉)、矾土、阿拉伯袍裤、单缸柴油机、皮制劳保手套、原木、苎麻条/球、精干麻、松香及松脂、羊绒、无毛绒、兔毛、地毯、大蒜、蜂蜜、轻(重)烧镁、氟石块(粉)、石蜡、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苎麻坯布,蔺草及制品、人参、甘草、甘草制品、鲜蜂王浆(粉)。
以上国家统一经营和有偿招标商品,将按外经贸部的文件规定执行。
3.指定发证机关发证的商品:即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660号)中规定某一种商品指定某一个特派员办事处和某一个地方经贸部门发证的商品。
二、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不能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品种有:
1.国家核定专业公司经营12种商品:小麦、原油、成品油(指汽车、柴油、煤油)、化肥(指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橡胶(指天然橡胶)、钢材(指板材、线材、型材、管材、马口铁)、木材(指原木)、胶合板(不包括单板、装饰面板、贴面板)、羊毛(指原毛、洗净毛、毛条)、腈纶(指腈纶短纤维、毛条、丝束)、棉花(指原棉)、烟草及制品。另外还有食粮、植物油。
2.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具体指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329号)中规定的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三、对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机电产品,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配额机电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627号)执行,即海关要凭西藏自治区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盖有“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配额进口专用章”的进口配额证明验放。
以上请各关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
(〔1995〕外经贸管发第67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5年11月1日)
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西藏自治区的外贸政策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在外贸管理方面也采取了一些特殊、灵活的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有效地促进了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的发展。为支持西藏自治区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方便西藏自治区各类进出口企业,根据国务院文件(国函〔1995〕38号)精神,我部对西藏自治区在申办进出口许可证手续方面,将继续采取特殊、灵活的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和指定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仍向外经贸部指定的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外,其余授权区外经贸厅发放本区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许可证。其中:属于出口配额管理商品,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商品配额数量签发出口许可证;属于军民通用化学品,凭化工部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对国家指定发证机关发证的商品,外经贸部已将指定特派员办事处发证的商品放到成都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指定地方发证的商品放到区外经贸厅签发,具体商品按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执行。
三、对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食粮、植物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仍向外经贸部指定的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外,其余授权区外经贸厅按现行规定发放本区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口许可证。
四、你厅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无配额、超配额和越权违章发证。如不按规定发证,我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为及时掌握发证情况,你厅应严格按规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放出口许可证的统计(计算机软盘)报我部。
特此通知,请照此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中有与此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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