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在深化电力企业改革中加强和改进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全国委员会制订了《关于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的暂行规定》。在电力部与水电工会第八次联席会议上已经我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全国委员会 1996年1月20日)
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展开。为了在试点中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搞好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公司法》、《工会法》和《劳动法》,做如下规定。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电力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是探索电力企业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使电力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实体,对于促进电力工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电力工会必须在党组织领导下,积极参与试点工作,组织动员职工群众支持参与试点,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要坚持职式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但一般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采取哪种方式,由试点企业自主决定。
三、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包括:(1)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包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本公司集体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本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本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聘任或解聘)的建议;(5)选举和更换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6)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它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由工会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四、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工时等劳动条件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坚持合法、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等原则。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企业劳动标准,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监督、检查等。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工会。
五、试点企业要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工会主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六、做好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应试行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也要由职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企业工会主席是经过党组织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企业工会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经过民主选举可以作为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工会副主席经过选举可作为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由职代会提名、选举和更换;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由工会组织职工提名、选举和更换。
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党组织和行政要重视发挥工会的作用,依靠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要吸收工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试点的领导机构,并由工会选派得力干部参加试点工作机构的工作。试点的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八、工会参与试点工作应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参与。从制定试点方案,选择试点企业,制定公司章程,以及各项改革方案的实施监督,都要及时了解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试点中要切实搞好工会组织建设,省电力公司一级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要以改革的精神,在理顺公司工会与所属基层工会关系的同时,理顺基层工会同所在地方工会的关系。要根据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工会承担的繁重任务,确定工会必要的机构和编制。要按照部党组有关文件规定,选配好工会主席、副主席。
十、工会要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和工作条件。在试点中不得任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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