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予以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1995〕外经贸管发字第329号文中附件一: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及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计经贸〔1995〕692号文中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税号)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