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关于印发1996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以及《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一般商品配额进口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对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复印机的进口许可证管理,新增“易制毒化学品”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调整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计36种,税目348个(详见附件一)。其中: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为13种;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商品为15种;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为8种。
  二、进口易制毒化学品,按外经贸部下发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发放进口许可证。
  三、各发证机关应按外经贸部的授权签发进口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无批件发证以及超配额发证。对违反进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发证机关和企业,外经贸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海关拒绝验放。
  四、边境地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合作项下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
  原《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329号)中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其中附件一《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附件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
  附件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
  一、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目录
  1.成品油
  (外商投资企业及地方进口燃料油由特办发证)
  2.粮食
  3.植物油
  4.食糖
  5.化肥
  6.棉花
  (2—6项商品仍按外经贸部《关于明确粮食等五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补充通知》
  ([1995]外经贸管发第463号)规定办理)
  7.羊毛
  8.涤纶
  9.腈纶
  10.天然橡胶(含天然乳胶)
  11.氰化钠
  12.烟草及制品
  13.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
  14.酒
  15.汽车及其关键件
  (各经济特区、广东省、海南省一般贸易进口、全国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向特办领证)
  16.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品
  17.易制毒化学品
  国家各部门进出口企业进口其他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律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许可证
  二、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目录
  1.聚脂切片
  2.汽车轮胎(含旧轮胎)
  3.农药
  4.碳酸饮料
  签发本省内外商投资企业下列商品进口许可证
  5.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6.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
  7.收、录音机及其机芯
  8.电冰箱及其压缩机
  9.洗衣机
  10.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11.照像机及其机身
  12.手表
  13.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14.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15.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16.电子显微镜
  17.气流纺纱机
  18.电子分色机
  三、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目录
  (一)、签发联系地区内地方进出口企业进口下列商品
  1.成品油(仅限外商投资企业及地方进口燃料油)
  2.粮食
  3.植物油
  4.食糖
  5.化肥
  6.棉花
  (2—6项商品仍按外经贸部《关于明确粮食等五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补充通知》
  ([1995]外经贸管发第463号)规定办理)
  7.羊毛
  8.涤纶
  9.腈纶
  10.天然橡胶
  11.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
  12.彩色感光材料
  13.汽车及其关键件
  (经济特区、广东省、海南省一般贸易进口及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捐赔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部分。)
  14.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15.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
  16.录音机及其机芯
  17.电冰箱及其压缩机
  18.洗衣机
  19.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20.照像机及其机身
  21.手表
  22.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23.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24.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25.电子显微镜
  26.气流纺纱机
  27.电子分色机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14—27项商品,由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发证)
  (二)、经贸部临时授权签发的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