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本文件自2013.01.18日起废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6]66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1994年12月22日印发《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报送*6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你院于1995年2月17日以甘高法[1995]21号通知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9审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的额作了调整,并在未报经我院批准的情况下,即已下发执行,这种作法不当。
  另,你院上述通知中降低高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标的金额标准是否妥当?请你院接此函后,即对你省案件级别管辖规定进行重议,制定出新的规定报告我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