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以下简称38号令)不具有溯及力。
  凡在1995年11月17日38号令发布以后发生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38号令查处。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可以引用38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凡在1995年11月17号38号令发布以前发生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查处时不适用38号令。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不引用38号令,可以引用《经济合同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参照38号令的规定帮助认定。
  附件:京工商文字[1996]79号(请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
           京工商文字(1996)79号
                          签发人:陈明德
        关于国家工商局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请示国家工商局:
  在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38号令《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问在引用此令时是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还是以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立案日期为准?
  特此请示。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