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资产评段行业的特点及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资产评估计划指南》、《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现印发你们, 请转发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中参照执行。
  附件: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
  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
  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
  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
  *9章总则
  *9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明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资产估业务约定书(以下称约定书),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以确认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被评估资产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约定书具有法定的束力。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委托人,是指向资产评估机构提出业务委托,并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指南所称资产评机构,是指具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单位或组织。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相关业务时,应参照本指南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签订约定书之前,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其执业的独立性。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签订约定书之前,应委派人员了解被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初步评价业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业务约定书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委托人如需对约定进行修改、补充,应获得对方的同意。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将约定书归入资产评估档案。
  第三章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委托资产评估的目的;
  (三)资产评估范围;
  (四)签约双方权利与义务;
  (五)资产评估基准日;
  (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要求;
  (七)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八)资产评估收费;
  (九)约定书的有效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时间;
  (十二)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约定书应当明确签约双方的义务
  (一)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2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资产评估业务;
  3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附件二:资产评估计划指南
  *9章总则
  *9条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评估计划,保证评估质量,规避评估风险,及时、有效地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结合行业特点,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资产评估计划, 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为履行评估合同拟定的评估工作思路和实施方案,包括评估综合计划和程序计划。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估计划,以期对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和保证在预计时间内完成评估项目。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咨询等其他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南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 评估计划应当涵盖评估工作的全过程。注册资产评估师及项目小组成员,在接受评估委托至评估项目完成的整个过程中,都应执行评估计划。
  第五条评估综合计划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实施方式所做的整体规划,是完成评估项目的基作工作思路,也是编制评估程序计划的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 评估程序计划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依照评估综合计划确立的基本思路,对评估程序的目标、时间、应用范围以及操作要求所做的详细计划和说明。
  第七条 评估计划应经评估机构负现人审核并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 评估计划修改补充时亦同。
  第八条 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承决于评估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评估目的。
  第九条 在编制评估计划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评估风险。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同委托人就评估计划的要点和某些重要程序进行洽商,使评估程序计划的实施与委托人的有关工作相协调。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编制评估计划时,应考虑是否需要专家或其他评估人员的帮助,如需要,应就有关事项同专家或其他评估人员提前沟通。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在评估计划具体实施前将其传达至项目小组全体成员。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监控评估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其结果。如有必要,应对评估计划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四条 评估计划及补充修改计划(包括对评估计划重大修改的原因)以及有关的审核批准意见,作为评估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第三章评估计划的编制准备及内容
  第十五条 在编制评估计划前,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通过讨论、实地观察、阅读资料等各种方式,了解评估项目的情况,具体了解的内容包括:
  (一)与评估目的相关的经济行为的法律依据、交易特点及有关的经济关系;
  (二)委托人对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三)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四)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五)生产工艺和技术;
  (六)实物或无形资产的状况;
  (七)所在行业的简要情况;
  (八)其它与编制评估计划相关的重大情况。
  第十六条 编制评估计划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和评估的价值类型;
  (二)评估风险、评估项目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宏观经济近期发展变化对评估对象的影响;
  (四)评估项目的行业特点、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
  (五)评估项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
  (六)与评估有关的资料的齐备情况其搜集的难易程度;
  (七)委托人以前委托评估的经验、诚信程度及其所提供资产数据的可靠程度;
  (八)评估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评估经验及其优化组合;
  (九)对专家及其他评估人员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综合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估项目的背景;
  (二)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的价值类型及评估基准日;
  (三)重要评估对象、评估程序及主要评估方法;
  (四)评估小组成员及人员分工;
  (五)评估进度、各阶段的费用预算;
  (六)评估资料的搜集和准备以及委托人所提供的协助和配合;
  (七)对专家和其他评估人员的合理使用;
  (八)对评估风险的评价;
  (九)报告撰写的组织、完成时间以及委托人制定的特别分类或披露要求;
  (十)评估工作协调会议安排;
  (十一)其它。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制订评估程序计划,提出具体的评估操作要求,评估程序由盘点、函证、现场勘察、市场询价、专家鉴定、数据分析、计算、汇总等具体内容组成。
  评估程序旨在向评估小组成员提供操作指导,帮助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小组成员实现对评估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评估程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估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方法、步骤;
  (三)执行人;
  (四)执行时间;
  (五)评估工作底稿的索引;
  (六)其它。
  第四章评估计划的审核
  第二十条 评估综合计划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评估的价值类型是否与评估目的相吻合;
  (三)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的确定是否恰当;
  (四)评估人员(包括专家和其他评估人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五)时间进度安排及各阶段费用预算是否合理;
  (六)对评估风险的评从是否恰当,控制手段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 对评估程序计划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总体程序能否达到评估工作目标;
  (二)重要评估对象的评估程序是否恰当;
  (三)重要评估程序的执行人是否恰当;
  (四)重要计价依据、参数和原始数据选取过程及来源是否恰当。
  附件三: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
  *9章总则
  *9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是指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评估报告的依据。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咨询、资产清查等相关业务,参照本指南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 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资产评估计划与方案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评估报告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评定估算的全部依据、过程及专业判断。
  第五条 工作底稿在内容上应做到资料详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在形式上应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第六条 工作底稿繁简程度与以下基本因素相关:
  (一)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及要求;
  (二)被评估资产的规模及复杂程度;
  (三)委托人所申报的资产评估资料;
  (四)被评估资产的产权;
  (五)评估的假设前提条件、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七条 编制工作底稿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一)资产占有单位名称;
  (二)评估对象名称;
  (三)评估基准日;
  (四) 评估程序、过程记录;
  (五) 评估标识及其说明;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 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八) 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九)评估结果;
  (十)其它应说明事项。
  第八条 对于工作底稿中由被资产占有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资产评估人员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必要的分析判断,形成相应的评估记录。
  第三章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评估项目管理类工作底稿和评估项目操作类工作底稿两类。
  (一)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评估项目负责人在评估过程中,为规划、安排、控制和管理整个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所形成的文字记录,主要包括在下内容:
  1项目洽谈记录;
  2评估业务约定书;
  3评估计划及实施情况;
  4评估委托人及资产占有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记示和资料,资产规模及主要资产状况;
  5评估结果汇总表;
  6评估报告;
  7有磁部门审核意见;
  8评估机构内部的审核意见;
  (二)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评估人员在评估实施阶段为执行具体评估程序所形成的评估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评估资产范围内各类资产或负债的汇总表;
  2客户所申报的资产明细表;
  3评估人员用勘测和计算的评估明细表;
  4各类专项调查记录;
  5资产产权归属证明文件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6价格信息、市场调研记录;
  7分析计算说明、调整说明和重要事项说明;
  8被评估单位的整体分析资料;
  9有关原始凭证,包括会计报表、盘点表、对账单、平面图、鉴定证书、决算资料、重要资产购置发票、重要合同、重要设备运行记录和大修理、改造记录等;
  10现场核实资产的工作记录;
  11委托单位及资产占有单位的反馈意见及修改记录;
  12资产评估工作小结。
  第十条 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种标识,但应说明其含议,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第十二条 相关项目评估的各种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钩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
  复核制度。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
  第十四条 在复核工作中,复核人如发现已执行的评估程序和做出的评估记录存在问题,应指示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并形成相应的评估记录。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接受托进行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评估档案。
  第十七条 工作底稿一经形成档案,应按评估档案指南进行管重,以确保评估工作底稿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保密与查阅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评估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对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但由于下列情况查阅评估工作底稿的,不受此条款限制:
  (一)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部门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对执力进行检查;
  (三)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和审批评估项目,要求查阅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因评估工作需要,并经委托人和资产占有单位同意,在下列情况下,不同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人员可以要求查阅评估工作底稿:
  (一)仲裁评估;
  (二)联合评估;
  (三)拥有工作底稿的评估机构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拥有工作底稿的评估机构应当对要求审查者提供适当的协助,并根据工作底稿的内容及性质,决定是否允许要求审查者阅览其评估工作底稿及复印或摘录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查阅者如误用评估工作底稿而造成的后果, 与拥有工作底稿的评估机构无关。
  附件四: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
  *9章总则
  *9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保护国家和委托方的秘密,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的有关法规,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评估档案,是指评估机构在有关资产评估工作的过程中,形成的与评估业务相关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 评估机构要设专人负责资产评估档案的立卷与保管。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 评估机构全体人员要有明确的档案建设意识。当评估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把在评估工作全过程中形成或取得的一切文件资料,及时向档案保管人员登记移交,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已有。
  第五条 评估档案包括证人的口述证词记录和评估中所使用书籍资料的索引。
  第六条 归档的各种评估材料,应按照工作过程和内容进行整理,编写档案索引,以便于查阅。
  第七条 评估档案应使用可靠的文字载体。档案可以采用手工书写、打印或其他的记录方式进行储存。但手工书写的必须字迹清,各种载体必须保证档案在规定的保存其内能予以有效使用。
  第八条 评估档案应在评估报告完成后一个月内归档。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评估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评估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 评估业务档案应按评估项目分别立卷归档,并按一定顺序编号存放。
  第三章评估档案的保存、查阅和销毁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评估档案至少保存十五年;对评估目的已实现的档案至少保存八年;对评估目的未实现,即评估报告未被最后使用的档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对未正式出具评估报告的档案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年限均从评估基准日算起。
  第十二条 档案的查阅。
  (一)评估机构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在履行评估机构内部档案管理的手续后,可以进行查阅。
  (二)法院、检察院、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了解评估情况,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进行查阅。
  (三)其他评估机构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须经原评估委托方和管理档案的评估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进行查阅,但不得复印。
  (四)查阅档案时,涉及原评估委托方商业机密时,查阅人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档案的销毁。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评估档案,评估机构编造清册后,由法人代表签字后销毁。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的评估档案管理应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经贸委、人事厅(局)、计委,国家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制的需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逐步完全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工作,促进强化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计划地建立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效绩,我们制定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和上报。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为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组织和实施机构行为,统一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方法,保障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依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规定的统一指标体系、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在已经确定评价对象和下达《评价通知书》后,接以下工作步骤和要求进行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价工作实施机构。
  根据评价对象的行业特点,由评价组织机构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成立评价实施机构。
  1 评价组织机构直接组织实施评价的,由评价组织机构负责成立评价工作组,并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家咨询组,相应确定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有关咨询专家;如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首先要选定中介机构,并签定评价委托书,然后由中介机构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以及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由评价组织机构明确。
  2评价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2) 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3)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4)评价项目主持人应有10年以上经济专业工作经验。
  3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谙熟企业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2)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应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3)拥有相应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相关专业的执业(技术)资格。
  (二)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由评价工作组成中介机构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已组织专家咨询组的,评价工作组应将《评价工作方案》送每位咨询专家,并向专家咨询组介绍评价工作程序。
  (三)准备评价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
  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和评价计分的需要,做好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的收集、核实与整理工作。
  1根据评价目的和企业所处行业、规模,选择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标准值。
  2依据评价年度,收集企业连续三年的会计决算报表、有关财务统计数据和用于非计量评价的基础资料,并认真进行核实、整理,发现疑问,及时核对,以保证基础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全面性。
  (四)进行评价计分。
  运用计算机软件(或手工)计算评价指标的实际分数,是企业效绩评价的关键步骤。
  1根据已核实准确的会计决报表和财务统计数据计算计量指标的实际值。
  2根据选定的评价标准, 计算出各项基本指标的得分,形成初步评价结果,生成《企业效绩初步评价计分表》;利用修正指标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得出修正后的实际分数,形成基本评价结果,生成《企业效绩基本评价分表》。
  3根据已核实的非计量评价基础资料,对照《效绩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进行评议指标打分,生成《企业效绩评议计分汇总表》。
  4按照规定方法,利用评议分数对基本评价结果进行校正,得出综合评价的实际分数,生成《企业效绩评价得分总表》。
  5根据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四部分的基本评价得分,计算出每部分的分析系数。
  6对评价分数和计分过程进行复核,发现问题首先复核基础数据,必要时进行手工计算校验,以确保计分准确无误。
  (五)形成评价结论。
  将企业效绩基本评价得分与同行业同规模的*6分数进行比较、将四部分内容的分析系数与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对比,对企业效绩进和深入分析判断,形成综合评价结论。并将评价结论反馈被评价企业,听取企业意见,如企业提出异议且意见合理,或者发现新的重大情况,要对评价结果和评价结论进行调整。
  (六)撰写评价报告。
  评价工作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企业效绩评价报告》,报告评价结果、评价分析、评价结论等,并送专家咨询组征求意见。评价工作组完成评价报告后,经评价项目主持人签字,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审核认定。如果是委托评价项目,评价报告必须加盖中介机构单位印章。
  (七)做好评价工作总结。
  评价项目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进行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工作基本情况、报告认定结果、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建立评价工作档案,同时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备案。
  进行行业或多户企业分析和排序,可直接利用初步评价结果或基本评价结果,根据每户企业评价得分,降幂排序,形成《多户企业效绩评价分析计分排序表》。其评价步骤是:确定评价企业(行业)、选定评价标准值、收集与核实基础数据、用计算机计算分数和排序、进行评价分析、撰写和报送评价分析报告。
  二、评价指标内容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三层次共32项指标构成,各项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基本指标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核心指标,由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的四类8项计量指标构成,用以产生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果。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效益状况。包括: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2)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2资产营运状况。包括:
  (1)总资产周转率(次)=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2)流动资产周转率(次)=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3偿债能力状况。包括: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
  4发展能力状况。包括:
  (1)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销售(营业)增长额/上年销售(营业)总额×100%
  (2)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二)修正指标
  修正指标用以对基本指标评价形成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力状况的初步评价结果进和修正,以产生较为全面的企业效绩评价基本结果,具体由16项计量指标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效益状况。具体包括:
  (1)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2)销售(营业)利润率=销售(营业)利润/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00%
  (3)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资产营运状况。具体包括:
  (1)存货周转率(次)=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2)应收账款周转率(次)=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示余额
  (3)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4)资产损失比率=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3偿债能力状况。具体包括: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年经营现金净流入/流动负债×100%
  (4)长期资产适合率=(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固定资产+长期投资)×100%
  (5)经营亏损挂账比率=经营亏损挂账/年末所有者权益×100%
  4发展能力状况。具体包括:
  (1)总资产增长率=本年总资产增长额/年初资产总额×100%
  (2)固定资产成新率=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平均固定资产原价×100%
  (3)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年末利润总额
  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1×100%
  (4)年末所有者权益
  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1×100%
  (三)评议指标
  评议指标是用于对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评价形成的基本结果进行定性分析验证,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基本评价结果。评议指标由8项非计量指标构成。具体包括:
  1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3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4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5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6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7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8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商贸及服务企业因企业经营性质不同,在运用评议指标时以括号内的指标内容代替。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另行制定和颁布。
  三、指标权数设置
  对企业效绩评价实行百分制,指标权数采取专家印象打分方法确定。其中:计量指标权重为80%,非计量指标权重为20%.在实施操作过程中,为计算方便,三层次指标标权数均先分别按100设定,最后还原。
  (一)基本指标权数100
  指标
  1财务交益状况42
  (1)净资产收益率30
  (2)总资产报酬率12
  2资产营运状况18
  (1)总资产周转率9
  (2)流动资产周转率9
  3偿债能力状况22
  (1)资产负债率12
  (2)已获利息倍数10
  4发展能力状况18
  (1)销售(营业)增长率9
  (2)资本积累率9
  (二)修正指标权数100
  指标
  1财务效益状况42
  (1)资本保值增值率16
  (2)销售(营业)利润率14
  (3)成本费用利润率12
  2资产营运状况18
  (1)存货转率4
  (2)应收账款周转率4
  (3)不良资产比率6
  (4)资产损失比率4
  3偿债能力状况22
  (1)流动比率6
  (2)速动比率4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4
  (4)长期资产适合率5
  (5)经营亏损挂账比率3
  4发展能力状况8
  (1)总资产增长率7
  (2)固定资产成新率5
  (3)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3
  (4)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3
  (三)评议指标权数100
  指标
  (1) 领导班子基本素质20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18
  (3)基础管理比较水平20
  (4)在岗员工素质状况12
  (5)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满意境)10
  (6)行业或区域影响力5
  (7)企业经营发展策略5
  (8)长期发展能力预测10
  四、评价标准的分类
  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分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和评议指标评价参考标准两类。
  (一)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分类
  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按不同行业、规模企业分类,由五档标准值和与之相适应的标准系数组成,实行统一测算。
  1评价标准值以评价所度全国国有 企业会计报表数据为基础,将各行业及不同规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划分计算为五个水平值。优秀值表示行业的*6水平,良好值表示行业的较高水平,平均值表示行业的总体平均水平,较低值表示行业的较低水平,较差值表示行业的最差水平。《效绩评价标准值》另行颁布。
  2标准系数是指标实际值对应五档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系数,具体规定如下:
  优秀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1
  良好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8
  平均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6
  较低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4
  较差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2
  较差值以下的标准系数为0.
  (二)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设定
  评议指标参考标准按单项指标分别设定,每项指标都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的等级参数分别为1、08、06、04、02,每个等级的具体含议详见《效绩评议指标参考标准》。
  五、评价指标的计分方法
  企业效绩评价的主要计分方法是功效系数法,辅助综合分析判断法。
  (一) 初步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初步评价是指运用企业效绩评价基本指标,将指标实际值对照相应评价标准值,计算各项指标实际得分。计算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础分-本基础分)
  基础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得分
  在实际计算基本指标得分时,针对有关指标的特殊性,具体作如下规定:
  1关于资产负债率
  (1)当资产负债率小于平均值时,其标准系数为1,得满分。
  (2) 当平均值<资产负债率<较低值时,如果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当年银行平均贷款利率,则其标准系数为1得满分
  (3) 当资产负债率的实际值不符上述①、②两个标准时,需比照五档标准值计算得分。
  (4)当资产负债率≥100%时,标准系数为0,得0分。
  2当利润为负值时,对以利润为分母的指标,得0分。
  (二)基本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基本评价是在初步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运用修正指标对企业效绩初步评价结果进一步调整。基本评价的计分方法仍依据功效系数法原理,具体是以各部分评价内容的基本指标得分为基础,再按相应的修正系数计算。计算公式:
  某部分评价内容修正后得分=相关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修正后评价总分= 各部分评价内容修正后得分修正系数的计算方法详见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
  (三)定性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定性评价是运用评议指标综合考察影响企业经营绩的相关非定量因素,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定性分析判断。具体根据评议指标所考核的内容,由评价工作组的各位工作人员,依据评价参考标准判定实际指标达到的等级,计算评议指标得分。公式为:
  单项指标分数=(单项指标权数×每位评议人员选定的等级参数)/评议人员总数
  评议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分数
  如果被评价企业会计信息发生严重失看作、丢失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真实、合法会计数据资料等异常情况,以及受国家政策变化、市场环境改变等重大因素影响,利用企业提供的会计数据已无法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时,经相关的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可单独运用评议指标进行定性评价,得出评价结论。
  (四) 综合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综合评价是运用整个评价体系产生的结果,对评价对象作出的综合评价结论。具体根据评议指标得分,对基本评价结论进行校正,计算出综合评价得分,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评价得分=修正后评价总分×80%+评议指标总分×20%
  六、评价结果的形成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分为初步评价结果、基本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四个层次。
  (一)初步评价结果、基本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依据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计算得分产生,以实际得分表示。
  (二)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得分产生,以最终评价得分和评价类型加评价级别表示,并据此编制评价报告。评价类型用字母表示,包括优(A)、良 (B)、中(C)、低(D)、差(E)五种,评价级别是指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采用在字母后标注"+、-"号的方式表示。
  1类型判定
  评价类型以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得分为依据,按85、70、50、40四个分数线作为类型判定的资格界线。
  优(A) :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含85分);
  良(B):综合评价得分达到70-85分(含70分);
  中(C):综合评价得分达到50分-70分(含50分);
  低(D):综合评价得分在40分-50分(含40分);
  差(E):综合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
  2级别标注
  每种评价类型再划分级别,分别是:
  优:A++A+ A
  良: B+ B B
  中: C C
  低: D
  差:E
  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于"优"、"良"类型时,以本类分数段最低限为基准,每高出5分(含分,小数点四含五入) ,提高一个级别;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中"类型,60分以下用"C"表示,60分以上(含60分)用"C"表示,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于"低"、"差"类型,不分级别,一律用"D"、"E"表示。
  企业效绩综合评价结果以"PR"(Performance Rating效绩评价)加评定等级作为基本标志符号,如"PR A-优"、"PR D-低".
  (三)分析系数
  分析系数是指企业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四部分评价内容各自的基本评价分数与该部分权数的比率。将企业的分析系数与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对比,能够更加深入地分析本企业的发展水平和存在的差距,进一步反映企业的经营效绩。行业比较系数的计算方法是:运用多户评价方法,对某行业全部企业进行多户评价,然后分别选出单部分内容基本评价得分*6的企业,将该企业该部分基本评价分数与该部分权数相除,所得比率即是某行业的比较系数。
  (四)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是对企业效绩评价的综合评述,根据《评价文本格式》的要求编制。具体要求如下:
  (1)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等四个主要方面的文字描述,在描述中要用有关数据对照标准值,运用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分析说明。
  (2)对企业所得的评价结果需要有充分的说服力。
  (3)语言应简洁、规范、灵活应用图表分析对比,字数在3000字左右。
  (4)评语表达应明确,尽量避免产和歧义。
  (5) 对于因特殊因素影响而未按分数线评定等级的企业,应在评语中予以说明。
  (6)可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参考性建议。
  七、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主要适用于各类正常生产经营的竞争性国有工商企业。交通运输及施工、房地产等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实施。非竞争性国有工商企业及金融企业等的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附表一:企业效绩评价得分总表(略)
  附表二:企业效绩初步评价计分表(略)
  附表三:企业效绩基本评价计分表(略)
  附表四:企业效绩评议计分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