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全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桂北大酒店综合商场运用法律是否准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企业为推销某种产品在广告中使用“*10经销商”的用语,如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同时由于其在广告中所称的“*10经销商”违背事实而在消费者中形成误导,容易使消费者对其他企业经销该产品的合法性产生误解,从而贬低了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因此,亦可适用《广告法》第十二条予以处理。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