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44号),本文件自2009.09.10日起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贸、工(农)贸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贸厅(委、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并商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同意,(91)汇发字第26号《关于对外经济洽谈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展卖品的规定》和(88)汇管管字第267号《寄发〈关于对外交易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零星展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全部失效。
  二、外商参加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洽谈会和交易会期间购买展品时,应当以人民币支付。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