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10年7月30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将于9月25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正式对外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该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现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速转知所辖有关单位。执行时,以中国人民银行令正式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