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精神,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实施方案》,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为做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的增设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增设范围
按照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原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下列分支机构: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立营业部。
(二)地、市(含计划单列市)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其中地、市同在一地的只设立一个机构。各地(市)分行同时设立营业部。省会城市不再设分行,其市区业务和对支行的管理职能可由省分行营业部承担。
(三)1995年底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的县(市),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1995年底贷款余额不足5000万元,但是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县,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市)分行派驻信贷组。其它县(市)暂不设立机构,其业务可委托当地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
二、基本职责
(一)总行营业部的职责是,办理中直开户企业和单位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各省(区、市)分行营业部的职责是,办理省(区、市)直开户企业和单位及所在市市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
(二)地(市)分行的职责是,对所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市)支行和派驻贫困县的信贷组进行管理,所属营业部具体经办所在市市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
(三)县(市)支行的职责是,办理辖区内各开户企业和单位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
三、人员配备
增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的人员配备应按照以下原则:
(一)中国农业银行负责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编制内一次性调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配备的人员数量和结构要保证正常业务和工作的需要,但要力求精干,不搞人浮于事;
(三)配备人员要从同级中国农业银行调入,不从社会上或其他金融机构招入或调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的领导配备一正一副,一般从当地同级中国农业银行的现任领导中平级调入1人;业务量大的可以调入2人。由中国农业银行省(区、市)分行党组提名,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党组意见,如双方意见一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进行任免;如双方意见不一致,由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后协调确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后,方可任命。
四、财产划转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对外办公和营业所必需的房屋、设备(不包括计算机中心及网络)、车辆,根据“不增加新的设备,不盖新的办公楼,满足业务和工作需要,充分运用中国农业银行现有设施”的原则,按从中国农业银行调入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人数乘以中国农业银行1994年6月30日人均财产数无偿划转。调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人员的住房,作为固定资产一次性从中国农业银行划转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有。
五、业务交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交接不规定统一的时间,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组建成熟一个交接一个。为保证业务的连续性,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接收业务以前,中国农业银行要按照代理协议,善始善终地做好代理工作。业务交接工作要在同级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中国农业银行在移交业务前,要核实财务和信贷资产,落实债权债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接收业务后,要对帐务和信贷资产进行全面清理。
六、方法步骤
(一)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采取先确定人员、后接收业务的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主动与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中国农业银行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市)支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比照地(市)分行的办法确定。在组建期间,领导干部由省级分行党组任命。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充分做好机构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一次性办理机构设置的报批手续。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要求直接组建。
七、时间要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应先组建地(市)分行,后组建县(市)支行,稳步进行。有条件的省,可在今年秋收前增设到县。明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应设机构的增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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