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各代表处,各代理行总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6〕294号)精神,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现将我行各项贷款利率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执行。
  一、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从1996年8月23日起,开发银行新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即:1年以内(含1年)年利率10.08%,1年以上至3年(含3年)年利率10.98%,3年以上至5年(含5年)年利率11.70%,5年以上年利率12.42%。
  二、调整固定资产专项贷款利率。从1996年8月23日起,开发银行新发放的基本建设劳改劳教专项贷款和扶贫专项贷款由现行的年利率11.52%下调为10.08%。
  三、1996年8月23日之前发放的硬贷款,仍按原定贷款利率执行,执行期满1年后,再按人民银行当时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如:开发银行1995年7月1日发放一笔五年期以上硬贷款,年利率为15.30%,执行期满1年后,其贷款利率于1996年7月1日重新定为15.12%,该利率应执行至1997年6月30日止,从1997年7月1日开始,再执行人民银行届时规定的贷款利率。又如:开发银行1995年8月27日发放一笔五年期以上硬贷款,年利率为15.30%,至1996年8月26日止,其利率执行期满1年,从1996年8月27日起,重新确定的下一年度贷款利率应为12.42%。再如:开发银行1996年5月1日发放一笔五年期以上硬贷款,年利率为15.12%,按一年一定的规定,其贷款利率应执行至1997年4月30日止,从1997年5月1日开始,执行人民银行届时规定的贷款利率。
  四、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发放的债券资金贷款(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到期未能归还的,展期后的利率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软贷款利率不作调整。仍分别按行业执行年利率4.68%和5.94%。
  六、从1996年8月23日起,开发银行评审项目,测算项目总投资和贷款偿还期,承诺贷款,其贷款利率一律按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次利率调整后,开发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应加强与代理行的联系,经常沟通情况,共同做好收息工作。各代理行要按调整前后贷款利率,准确计收我行的贷款利息。
  八、我行利率调整后,在执行中如遇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行联系。
  
附:(见右侧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