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为加强对粮食出口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暂停小麦(税则号1001.1000,1001.9000)出口。特别情况由外经贸部商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