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本文件自2013.01.18日起废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晋法行字第5号《关于如何理解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函[1996]92号《对*6人民法院来函的复函》*9条中的“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包括在循环冷却过程中消耗的水量所补充的新水。因此,对这部分在循环冷却过程中消耗的水量所补充的新水,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暂不征收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