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本文件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意见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转借、出卖、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中承租(受让)者的处罚,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