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公司),公安厅、局:
  现将《1996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简称《1996年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目录》包括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两类车型。为了便于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核对车辆,两部主管司、局将另编《1996年农用运输车技术参数手册》。
  二、凡没有列入《1996年目录》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农用运输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各地不得另行编印本地区的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
  三、已列入《1996年目录》的企业不得擅自转让“目录”资格。如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如股份、租赁等方式)进行农用运输车生产,需报机械工业部农业装备司批准。
  四、所有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颁布的“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和机械工业部公布的有关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为维护目录制度的严肃性和交通安全及用户利益,两部主管司、局将制定有关办法,加强日常监督。
  五、《1996年目录》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1991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补充目录》、《1993年四轮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1993年三轮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1993年四轮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补充目录》及以前所发的临时性补充机型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996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略)